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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责是建乡村公墓,不是平坟

(2012-11-26 14: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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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乡村葬式改良中的政府责任

杨于泽 


  最近,河南周口地区“平坟”引起广泛争议,一些研究传统文化的人士认为,祖坟涉及民间传统信仰,是民族文化心理中的一个主要禁忌,挖人祖坟是冒天下大不韪。但当地表示,平坟复耕得到上级肯定性评价,“成效显著”,将在外界舆论压力下进一步推动。

  如果深入了解相关争议,就会发现,一个争议其实是两个问题,即建设乡村公墓与平坟。有关部门把建设乡村公墓与平坟两个问题合并成一件事,把建设乡村公墓视为平坟的充分条件,因为我已建了乡村公墓,所以要平坟。某些传统“保守”派强调祖坟的历史合理性,而不太关心乡村公墓的建设问题。

  坟墓不是某种无用之物,因为要节约耕地,所以就一平了之。人的问题包含生与死两个方面,“生”很重,“死”很大,都马虎不得。死者,中国传统习俗讲究“入土为安”,还存在祖先崇拜,强调“慎终追远”。传统文化值得尊重,但这并不能证明现有乡村葬俗就是合理的,不需要改良。以前亲人故去可以埋在田间地头,现在还这样做,将来也这么办,这种传统可能是一种伪传统,更不值得盲目予以美化。

  在今日乡村,很多家庭将离世的亲人埋在田间地头,这其实并非什么“传统文化”,而是因陋就简,不得已而为之。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古代都有家族墓地,类似于今日之“公墓”。而且古人讲究风水,一般是山坡或高地上,不会随便把田间地头当墓地。古代土地产权经常流转,这也限制了家庭随便在田间地头起坟修墓。坟墓出现在平原地区的田间地头,其实是上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到户之后的事。

  占用耕地造坟相沿成俗,根本原因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农村地区缺位。上世纪70年代末,各地曾开展一场平整土地、建设“新农村”、建设乡村公墓、推广火葬的运动,但随着土地承包入户,乡村公墓建设停止了。在少数建立公墓的地方,骨灰已经寄存在骨灰塔内。但更多的地方没有公墓,人们自然就把死者埋在田间地头。

  考虑到这种历史的因果联系,中国乡村的葬俗就存在巨大的改良空间,这需要政府正视自己对农村地区居民的公共服务职能与责任。长期以来,政府忽视自己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全忽略了乡村公墓建设,则在田间地头起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现在随着经济发展,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条件由城市溢出到乡村。考虑到广大乡村居民安排身后事的需要,政府理应拿出土地,投入资金,规划并建设好乡村公墓,为农村居民解除后顾之忧。

  建设乡村公墓是政府职责所在,但乡村公墓建成之后,并不存在运动式平坟的社会需要。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缺位,乡村居民把先人埋在了田间地头,成为一种历史事实,应当得到尊重。耕地是农民耕种着,如何处理或对待坟墓,应由土地承包者、经营者自己去解决。如果坟墓处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后果由土地承包者自己负责;如果土地出现新的经营者,应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这是一个社会自治与市场自治的问题,完全不需要一场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

  在此,政府必须谨守份际,着力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政府建设乡村公墓,其实是还历史的欠债。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政府可以将这件事做得更好。在历史上,乡村坟墓被称为“荒塚”、“乱坟岗”,被人们视为“不祥”。乡村公墓建设,可与农村造林绿化、园林建设结合,在解决乡村居民归宿问题的同时,也为建设“美丽中国”做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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