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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撤点并校”听证的政策实效

(2012-04-11 14:28:45)
标签:

撤点并校

听证

观赏性

杂谈

评估“撤点并校”听证的政策实效
杨于泽

 

  昨天新浪网有一则新闻,称“我国规定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点开一看,是《人民日报》有关国务院刚刚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新闻报道,虽然主标题是《校车行驶享有优先权》,但也用黑体字提示“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媒体纷纷将“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的规定拎出来,证明这是国家政策的一个亮点和要点,所以要用它来“点题”。如此“点题”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因为近来各地校车事故频发,要求农村学子“就近入学”的声音此起彼伏。“撤点并校”听取学生家长意见,算是保留了学生“就近入学”的某种可能性。这样看来,它是万众期待的,是一个政策亮点,是得民心之举。
  但好政策不仅要在价值取向上得民心,符合万众期待,而且要具有可操作性,言必行,行必果,使民众从政策那里得实惠。反过来,政策实效是评价政策“水平”高低的最高标准。现在,媒体认为“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是一个政策亮点,我们不妨从“实效”上进行一下前期评估。
  就政策文本而言,明确规定“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当然是一个好政策。如果地方政府要“撤点并校”,听取家长意见就有让民众知情、参与决策的意思,听取意见自然比不听意见好。关于学校布局,现在所据只有《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由此可见,国家并未明确农村少儿“就近入学”的原则,却给了地方政府“撤点并校”的法律依据。现在规定“听取学生家长意见”,给了学生家长表达意见甚至反对的机会,也算对地方政府的“撤点并校权”作出了限制。
  但我国自2001年起推行“撤点并校”,迄今接近11年过去,该并的学校已经并掉了。以江汉平原为例,那里人口稠密,比较适合分散办学,但“撤点并校”相当彻底,现在连小学都只设在镇上。如果是山区,地方政府“撤点并校”想必更有底气。规定“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从“亡羊补牢”的意义上说是积极的,但确实是晚了点,于事无补。
  而从依法行政的意义上讲,规定“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使“撤点并校”多了一个听证的程序,使公平正义有了一道程序保障。但听取家长意见之后,家长意见起什么作用,有关部门该如何对待家长意见,相关条例没有明示。假设多数家长反对,是否地方政府就不得“撤点并校”了?鉴于家长并没有手握什么筹码,其意见被尊重的可能性不大。即便不“撤点并校”,孩子继续就近入学,地方政府会来改善当地办学条件吗?有了这层疑惧,对于“撤点并校”,家长也就只好“畏大人之言”,悉听尊便,听证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公共政策关乎千家万户的利益,其政策指向不仅要回应民意期待,而且要把可操作性作为决策的关切点。政策好,若在实务中派不上用场,或者得不到落实,则好政策徒具观赏性。所以在出台政策之前,有关部门一定要做足调查研究,了解民意,而且关注现实的各种可能性,做到民意与现实可能性的最优结合。有实用价值的好政策,才是真正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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