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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腐败不能内部处理了之

(2011-11-14 17:48:28)
标签:

豆腐渣工程

共安全

内部处理

刑法

杂谈

铁路工程腐败不能内部处理了之
杨于泽

 

  吉林省宇松铁路被曝严重质量问题,铁道部近日承认“骗子承包、厨子施工”,表示将对问题铁路桥墩进行爆破拆除并返工。铁路系统相关责任人受到撤职、免职、降级等处分,而中铁九局书记和局长只是在内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宣读书面检查,事情似乎就结了。
  铁路工程被“骗子公司”拿走,由厨子带队施工,特大铁路桥桥墩被整成豆腐渣,检察机关理应介入。现在铁道部自行宣布“结案”,查处跟处理家务事似的,基本上跟法律无关。公共工程搞成豆腐渣,现在俨然成了法律不管地带。法律不管,等于是给各路投机取巧分子以用武之地,这无疑是对豆腐渣工程的正向激励。
  公共工程一向号称“百年大计”,性价比不说,起码要求是安全。松宇铁路总价23亿元,几座特大桥桥墩基座本应全部混凝土浇筑,结果却被填入大量碎石、砂石等,施工人员坦言“将来这趟火车通了,我可不敢坐”。包揽工程的骗子涉嫌诈骗,自然要负刑责;但如果说中铁九局可以不负法律责任,那也不符合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把铁路工程整成豆腐渣,建设单位不能免脱罪嫌,这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危害公共安全,二是扰乱市场秩序。我国现行刑法设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两大类罪名,对豆腐渣工程具有很强针对性,为我们“法办”豆腐渣工程指明了方向。
  一家铁路国企,整出一条施工人员发誓不坐的铁路,这绝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要把铁路桥梁整成豆腐渣,其危害性就是不言而喻的,出现安全事故是迟早的事。但按现有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同时满足“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两个条件,否则相关指控就不成立。这是现行《刑法》的一个漏洞,在此我们只能呼吁人大尽快补漏。
  但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国企直接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国企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铁道部公布的调查结论,宇松铁路出现的问题构成严重质量事故,而且中铁九局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90%。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应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是内部管理责任,而是法律责任。至于由谁出来负责,这只是一个法律认定的技术问题。
  工程腐败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传说,大家心知肚明,人人喊打,但要抓住腐败的把柄也不容易。现在宇松铁路工程被抓了现行,按理应当祭出国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以收杀鸡儆猴之效。工程腐败之所以猖獗,原因就在于腐败的收益巨大,足以诱使胆大者甘冒风险。现在主管部门对涉事者撤职了事,司法不闻不问,显示腐败风险极小而收益极大,这绝对是给有心冒险者进一步壮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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