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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认定的违法者其实是守法者

(2010-11-11 11: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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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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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违法者认定的违法者其实是守法者
杨于泽

 

  时下一些地方执法的响声很大,一副“依法办事”的架势,但被“依法处理”的人往往得到舆论的同情。原因是,自以为依法办事的人本身违法了,而“违法者认定的违法者是守法者”。这有点像“敌人的敌人是朋友”,否定之否定就是肯定,逻辑上并不周全,但验之于现实,十拿九稳。
  这几天有两条新闻:一是湖南永州市政府征用农民唐封银的养殖场用地,被法院判决行政违法,唐封银到广州找律师咨询并希望向媒体陈情,结果被永州市公安部门以“准备上访”为由行政拘留10天;二是陕西富平开大会“公开处理”上访村民,引起强烈质疑,富平有关部门回应称公开处理不违法,反而“增强了执法的透明度,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
  有关部门的姿态是执法、司法,还有着教育群众、普法的深意,似乎是在践行法治,实则自己干着违法的勾当。你可以说他们是自己违法而不自知,并没有违法的故意,但很可能他们仅仅是抱着权力的盲目自信,以为领导干部、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天然就是合法的。遗憾的是,事实上他们自己违法了,被处理的违法者不过是些老实巴交的老百姓,“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反倒惹出事来了。
  官员自己违法了,违法的一个表现就是将无辜公民打成违法者,予以法律制裁。农民唐封银办养殖场,自己赚钱,也有益于社会,本来无罪。政府要征用他的用地,但法院认定违法了,而结果却是唐封银被拘。陕西富平村民有冤要申,于是上访,这本是人的天然权利,两千年一以贯之,现在却被“公开处理”。如果说这是法律之治,也仅仅是权力对权利的漠视甚至剥夺,是官对民的意图驯化。
  看着各地官员对执法、司法、普法、法制意识的热情,我们本应感动莫名,因为我们国家的一个战略选择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政府则一贯强调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但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法治所指为何?
  所谓法律之治,就是按照法律规则进行治理,而治理的主体是政府,进一步说是掌握权力的各级官员。所以法治首先是政府与官员守法,行政需有法律授权,官员必须依法办事,并且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司法的审查。在法治社会,公民也有守法义务,但法律要优先解决的是规范权力,防止权力偏离人民为它设定的轨道。如果官员打着执法、司法、普法的旗号,肆行驯化民众之实,那纯属对法治的歪曲。
  从法治的本质出发,普法与法制教育的对象首先是广大公务员,其次才轮得上老百姓。很难想像普通民众会成为违法的高危人群,因为法律反映的就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如果担心普通老百姓违法,那只能说明法乃恶法。在法治国家,普通民众凭良心和常识行事即可,不太需要补习法律知识,也不可能知道太多,如果遇有官司,应找律师协助。真正时时有偏离法律之虞的,是官员对权力的行使,他们最需要普法与教育。
  国家应当制定一个新的普法战略,将普法重点由一般公民转向广大公务员,使他们对宪法和法律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前几年,有关部门把计算机、外语当成了公务员的“现代必备知识”,现在有必要将法律知识纳入其中。法治政府决定了一切公务员都是狭义或广义的执法者,他们不懂法,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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