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只能和普通人一起“得救”
(2008-12-24 1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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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企业高管只能和普通人一起“得救”
杨于泽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前日在一个会议上强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要求对企业高管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这是一个及时的“指示精神”。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普遍吃紧,如果滥用拘留逮捕措施,很可能向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进而由点到面,影响全局。其实,不仅是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就是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可用可不用,当然应当选择不用,何必多此一举?
对企业高管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是不是就可以对其他人可以滥用呢?公安部领导很可能没在企业高管与普通人之间进行比较,然后得出一个结论,要给予企业高管与普通人以区别对待。大家都看到,拘留逮捕某个企业高管,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从执法实践中学习,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就是要慎用这类措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公安部领导指出这一点,强调对企业高管要慎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一个基石性原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对普通人又何偿不应该如此?可用可不用,对任何人来说,执法者都应当选择不用。在不知会单位、家人或朋友的情况下,把一名记者抓走,对其单位的运转可能影响不大,但它引起了多少担忧和顾虑!既然是执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严格依法办事。
但解读公安部领导的讲话,我们就会察觉,有些执法是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结果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这实际上是一个执法规不规范的问题,与其说它体现在企业高管那里,还不如说这是一个一般的执法现状。如果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规范,不提高执法水平,而仅仅要求执法者在企业高管那里体现出“高水平”,体现出一种必要的节制和自律,那是缘木求鱼。
滥用拘留逮捕措施,是执法水平的一般表现,是自然流露出来的,而非刻意为之。我们若想改变,大概只能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养成他们严格依法办事的职业品格。正是这样一种职业品格,决定着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就像人格构成人们行动的基础一样。针对不同的执法对象,对执法者“挂出”不同的执法标准,那将分裂执法者的职业品格。职业品格分裂了,而且不同部分对应着我们意图的不同对象,这是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这就像佛陀度人,只能让所有人得救。若要企业高管免于被滥用的拘留逮捕措施,端赖执法环境整体改善,端赖执法水平全面提高。众生“得救”了,企业高管自然不会落单;如果公民权利没有保障,企业高管就不可能独善其身。国家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企业高管和普通人坐在一条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