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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义的制度更应该接受“查处”

(2008-12-04 00: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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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问题制度更应该接受“查处”
杨于泽
  
    江西新余、浙江温州两团队公费出国游事件有了新进展,据《人民日报》前日报道,“公费出国”本来就是体制内的一种干部福利,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出国频度。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把公费出国游的领导干部“一锅烩”,就真的有点“不忍下手”。
    《人民日报》信手拈来了几个地方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证明“出国考察”作为干部福利非诬。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委领导出访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处级干部二年不超过一次,处以下干部三年不超过一次。而且处级干部退休前出国一次,是要“争取安排”的,已经成了“公务”和“要务”了。
    自然,有了出国考察的“规章制度”,不等于干部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观光游览,出国还是要有出国事由的。但如果真的非“因公”不可,那么因公出国大概也是极难的。在地方政府部门性事务中,出国到底是不是一种必要,值得打上大大的问号。转机在于“规章制度”的弹性,它着眼于允许“因公”出国,而且对“公”的定义相当开放。
    何谓“公”,“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表述,它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认识水平来定义“公”。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处级干部退休前争取安排一次出国出境培训、研讨或考察。真正的“培训、研讨或考察”,旨在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对外服务水平,让这种活动针对那些即将退休的干部,是极为荒唐的。这是对“因公出国”的一个例示,通过此一例示,出国旅游获得了公务考察的名目,演化成制度化干部福利。
    因公出国是一种明规则,而所谓“培训、研讨或考察”,是一片灰色地带,也就是一种潜规则。说培训、研讨或考察是灰色地带,是因为它可以真正因公,也可以私人包装出来。这种包装的需要,在国内和国外发展出一个特殊的包装产业,从业者负责搞到外国机构的访问邀请函,安排出国旅游线路等。出国审批,其实是明规则与潜规则的有机结合。
    公费出国游现在真相败露,查处是对的,因为官员假借出国考察之名行公费旅游之实;不查处也是对的,因为公费出国旅游的确符合现有规章制度的“立法原意”,即把出国作为干部福利待遇。眼下民意汹汹,这反映了民意与“官意”的现实落差。“官意”并不完全顺应民意,有时候觉得民意不够理性,这在目前还是一个现实。查不查处,从制度上看,其实在于两可之间。
    在这种现实下,民意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查处几个冒犯民意的官员,以为可以“杀一儆百”。“事故”刚发生,出国审批者自会变得非常警觉,公费出国旅游之风会有所收敛。但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焉有自动放弃之理,几个人被查处了,这只会使官员们得到教训,变得聪明,找到新的包装策略。这真可谓,“与人斗,其乐无穷”也。
    有几名官员被查处了,但制度岿然不动。我们大概习惯了与人斗,见了问题官员,我们可能会要一个查处结果;但对于问题制度,我们很少较真。这样的制度,以明规则包装潜规则,使我们对它抱着几分期待,以为它会像政府文件说的那样“健全”起来。其实,问题制度不除,不公不义之事不止。真的查处,恰恰在于“查处”那些冒犯民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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