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当原告向企业索赔:“官告民”的平等,是一堂成功的普法直播
10月13日,濮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德丰化工违规转移危险废物,导致濮阳境内水体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判处其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评估费、环境损害赔偿费等共551.6394万元。作为原告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曾对媒体表示,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新京报11月12日)

昔日,最难见到的场景之一就是“民告官”。因为在社会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的背景下,民告官往往也被定义成对地当地政府大逆不道的“反叛”举动。而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往往因为政府动用行政力量施加压力而迫使诉讼行为难上公堂,不了了之。
同时,更难见到的场景之一还有“官告民”。因为在那时,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心目中,自己就是百姓的父母官,出了什么问题那都属于家里的事,以家长的姿态,居高临下法外施压就能摆平所有问题,因而“官告民”也从来不会真正成立。
从昔日很少见到“民告官”,到过去很少见到“官告民”,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一是百姓的法治意识过于弱势,从本质上说,还不知道遇到了权益问题最终要到哪里去伸张,更不知道法律的独立性,误认为法律就是为政府服务的。

二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过于强势,由于习惯性强势的无处不在,他们当然就会视法律为多余之物,在他们心里和行为上,再大的事都要解决于政府大院,而不屑到法院。
因而,他们既不怕“民告官”,也不屑“官告民”。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百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多元的,更是奇葩的,既含着“父母情怀”,也更透着“家长威严”,在这种复杂交织中,什么关系都可以有,但就是没有法律关系,什么意识都可以存在,就是不存在法律意识。
而从这则濮阳市长当原告就环境损害向企业索赔的案例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并没有动用行政之力和法外施压,而是拿起了法律的公器,依法维护了公共权益。而这个过程,本身也是给社会直播的一堂普法课,它告诉人们的核心价值点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没有例外,大家的身份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这些年来,在顶层设计的推助下,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正在加快,由表及里,马力全开,由官到民,稳步推进。一方面,百姓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法外干预意识正在消弱,总体上,社会法治环境已今非昔比。
而这次濮阳市长当原告就环境损害向企业索赔的成功案例,映示出社会法治整体背景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样的背景中,“民告官”不再会是难事,“官告民”也不再会是稀罕事;而随着社会法治的更加进步,“官告官”也会成为一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定纷止争的常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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