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给个处分,这不该是最终结局,应依民法赔偿,做出侵权案范例
新京报讯,24年前山东聊城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学,其从2019年8月起向聊城市监察委等部门反映情况。6月16日,东昌府区政府发布通报称,给予顶替者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新京报6月16日)。

此事好像终于告一段落,从这则新闻的网上留言来看,无数读者流露出了无限的感慨,密密麻麻的跟帖给予了王丽丽潮水般的同情,对于那个冒名者则表示了极大的谴责。但将所有留言归纳在一起,其实就是一句话:顶替者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然而,这样的认为其实还不够贴切。因为对顶替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没有使之失去什么。试想,党员对自己的起码要求就是要忠于组织,而顶替者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另一方面,顶替者如果没有这个学历,那就不可能有这个公职。
因此,对于这个顶替者来说,党籍和这个公职本来就不该属于她,而现给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其实对她不构成任何损失。这犹如给一个窃贼偷来的东西没收了,这并不具有任何惩罚的意义。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对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都应当依法受到处置,而并不是没收了本不该属于他的东西就将一切侵权责任一笔勾销。尤其是对于冒名顶替上学这类违法侵权事件来说,被冒名者由于年龄原因,已很难恢复他应有的权益。
显然,这一切都是不可逆的,她被人冒名顶替,自己没能进入应当进入的心仪学校上学,这不但影响了她一生的前程,而且,也给她的身心留下了无法抹去的阴影,一次被人顶替,留给自己的是终生的遗憾和伤痛,而这却无人可以顶替。
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已经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人们的权益将越来越得到严格的保护。这其中,就包括了侵权责任法,而这个侵权责任法在2021年1月1日前依然有效,换言之,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追责,现在就可以进行,而不必等待。

因此,对于24年前山东聊城王丽丽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来说,被侵权人王丽丽还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的权益损失讨回公道,依法使冒名顶替者付出经济赔偿,这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捍卫自我尊严和权益的必须。
在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事件频出的大背景下,这起案件并不仅仅属于王丽丽个人,而在更大程度上也属于所有社会成员,因为社会成员们会担心这样的事件也发生在自己或家人的身上,而反过来说,这种担忧,也就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
因此,在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事件频出的大背景下,从民法层面给出一个标杆案件是必要的,其意义在于告诫那些冒名顶替者们,在法治社会中侵害了他人权益就一定要依法付出相应的赔偿,这种应负的责任是不能仅仅领受个处分就能一笔勾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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