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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爱心主人”被判赔三千七:这样的爱心,冤不冤?

(2019-01-04 16: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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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主人”被判赔三

冤不冤

时评

——社会爱心理念,也要在法律规范中进一步提升

湖北十堰男子周某长期为流浪狗提供食物,结果流浪狗将他人咬伤。法院审理认为,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视被告为主人。被告未驱离流浪犬,客观上已成为流浪犬实际管理人,判决周某赔偿3700余元。(新浪新闻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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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哪座城市,都可看到很多流浪狗,于是一些人给它们定期投放狗粮和饮用水,对于这样的举动,当然是一种爱心的体现。而很多地方也已经成立了这样的志愿组织,志愿者们每月提供一些钱,以实施爱心行动,这应当得到人们的认可。

但对于湖北十堰发生的这件事来说,却有所不同,因为这只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这本身就是一种既成事实的收养结果,而在这个前提之下,必然就会产生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狗咬了人时,周某就有义务处理后面的事宜,这是不能推脱的法律责任。

如果换个角度举个例子就能清晰地理解其中的法理依据,比如,某好心人在街上领回一个乞丐回家,长期给他吃给他喝,但如果这个乞丐不巧生了病或出现了意外,那么,这个好心人在很大程度上就要担负对这个乞丐的责任,因为当你领他回家的时候,就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接过了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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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发生在湖北十堰的这个法院审理,会引发人们的强烈争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爱心”二字上。爱心到底是什么?在一般情况下,爱心是指善意的初衷,和一定的实际行动,但爱心并不仅仅指的是给吃给喝给住,而更重要的是敢于并有能力承担应有的社会与法律的责任。

有人说,如果这样较真的话,那么“爱心”的门槛儿是否太高了?但客观地说,“爱心”确实存在着门槛儿,其中的根本原则,就在于自愿接受社会责任之后,就要认真履行道德与法律的义务,不能因为有爱心的初衷,就屏蔽掉所有的现实风险,而避免风险的发生,本身就是爱心的合理且必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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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很多国家,人们在施以爱心的时候,并不主张己力而为,而是要依靠于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并且这样的社会机构,也要接受严苛的社会监督,社会的监督者,决不会因为机构的爱心初衷,而放松对其长期过程的时刻监督。

而从社会监督者的角度来说,对人或动物的爱心看待,首先就是以法律层面的视角来看待与评估,在看到完成了法律义务之后,才会给予道德层面的点赞。而在中国,情况却恰恰相反,当一个人表现出爱心初衷的时候,社会马上就会给出极大的赞许,而当出现了一些问题的时候,就又会马上追以极大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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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相反情况的出现,就是因为对爱心的理解存在着偏差,在目前人们心目中,感性认知多于理性认知,眼前评估多于长远评估,道德层面的审核多于实施能力层面的审核,而这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爱心的行为之下,忽略了对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的确认。

因而,湖北十堰的这起法院审理,给予了社会这样的启示,即社会确实需要更多的爱心,这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但爱心是需要实际能力支撑的,它决不仅仅是一种善意的初衷就能涵盖的。这里面的责任与义务一定要清晰无误,并应当得到法律的进一步确认,换言之,社会爱心的理念,也要在法律的规范与导向中,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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