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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广场案: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是否以可重判?

(2018-09-13 1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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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东广场案

时评

912日晚,一辆车牌为湘D133ZY的红色SUV车闯入衡东县米水镇滨江广场休闲人群。目前,已造成9人死亡,46名群众受伤。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肇事司机阳赞云,1964年出生,衡东甘溪镇人,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判刑。最近的一次是,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831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被批捕后,衡东县检察院建议量刑1-2年,一审被判一年半,二审改判为6个月。(新京报913日)

湖南衡东广场案: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是否以可重判?

从公安部门给出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阳赞云因各种罪已被多次判刑,他这次肇事,其实是刚刚从狱中出来不久。这让人们想起前不久“昆山砍人案”的花臂男刘海龙,刘海龙也是一个前科累累的人,刘海龙前后5次坐牢,5次被判刑加起来9年多。

而这次肇事的阳赞云,前后共坐牢6次,比“昆山宝马砍人案”的花臂男刘海龙还多一次。而从累计刑期来看,阳赞云6次加起来是7年多,但如果2017年那次二审没有被改判6个月的话,那么全加起来,阳赞云刑期也是9年多,与“昆山宝马砍人案”的花臂男刘海龙基本一样。

因此,问题来了,什么样的罪犯叫屡教不改?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说明,就拿这次的嫌疑人阳赞云来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三天,但这并不是他所有的罪,他还存在着没有翻过去的篇。

湖南衡东广场案: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是否以可重判?

就在他2006年刚刚出来不久,于当年5月就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接下来就是于2009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2014525日刑满释放;但于2017831日又因涉嫌抢劫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913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由一串的接连犯罪可以看出,阳赞云就是典型的屡教不改。

因此,有大量网友追问,对于这样劣迹斑斑屡教不改,并且在主观意识上有可能再次犯罪并可能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是否应当重判?答案是肯定的,可以重判,因为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对于屡教不改多次犯罪,并且尚存犯罪能力的人可以给予一定的重判。

湖南衡东广场案: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是否以可重判?

其中的法理在于,屡教不改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向未来延伸的趋势性征兆,它像一个定时炸弹,引爆的时间完全掌握在犯罪者手里,而从诸多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这样的屡次犯罪,会一次比一次重,对社会的危害也一次比一次大。

因为犯罪分子屡教不改的过程,客观上就是作案经验的累积过程,当然也是对屡次经验释放的过程,而这样的屡次作案,对社会造成的恐惧心理也会日益加重,犹如挥之不去的阴影。因此,法律出于对社会的保护,对这样的人给予重判,就是对社会的一种预先性保护,这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也符合所有社会成员的心理诉求。

湖南衡东广场案:对劣迹斑斑屡教不改的罪犯,是否以可重判?

而从阳赞云情况来看,毫无疑问,完全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同时,阳赞云也还尚存着巨大的罪犯能力,从这两点综合来说,以前就可以给予他重判。但遗憾的是,现实又给了他作案的机会,并且,这次对社会的危害更加巨大,9人死亡,46名群众受伤。

因此,对于这次阳赞云造成的社会伤痛,应当引发相关部门的深思,法律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事后之为,而更多的还在于以合法的界定和实施,以及应有的前置性震慑力,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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