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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艾滋仍接客:给予双方严厉打击,是遏制传播的起点

(2018-09-06 10: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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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女子患艾滋仍接客

2018516日,被告人刘某以50元的价格与黄某进行性交易,后被前来检查的融安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进行调查。公诉机关指控:201012月,被告人刘某被确诊患上艾滋病,而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澎湃新闻95日)

女子患艾滋仍接客:给予双方严厉打击,是遏制传播的起点

卖淫本身就是非法行为,这不仅跌破了社会道德底线,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而刘某在明知自己患上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这就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有意传播疾病,这是一种自己完全可以预料到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而,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是必然的。

但也应当看到,卖淫与嫖娼是一种伴生现象,如果仅仅对卖淫严厉打击,而对嫖娼只停留在批评教育或罚款层面,那么就很难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伴生现象。因为卖淫行为的前提是嫖客的客观存在,而在这种对应性环境下,则很难通过对卖淫一方的单向遏制而起到根本的效果。

女子患艾滋仍接客:给予双方严厉打击,是遏制传播的起点

另一方面,这次刘某因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卖淫而受到刑事追究,这很容易使社会误读其中的信息,即以为在没有患艾滋病的情况下卖淫就是可以被理解的。并且,在这个案例中,也没有公布对嫖客一方的处罚结果,而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容易让人联想为对嫖客一方是宽容的。

因此,治理卖淫与嫖娼这种伴生现象,不能仅以是否患有艾滋病为主要考量点,而应当从普视角给予全盘看待,即不管是否患有艾滋病,都应纳入严打范围。这其中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卖淫与嫖娼首先就是对等的非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主次之分,是双方共同完成的行为结果,因而双方受到的处罚应当同等。

女子患艾滋仍接客:给予双方严厉打击,是遏制传播的起点

二是艾滋病有着较长的潜伏期,而同时,卖淫与嫖娼者本身就是被医学公认的艾滋病高发人群,卖淫者即使在所谓没有患艾滋病的情况下卖淫,也不代表就没有潜在的传播性,而此时,作为嫖客来说,本身也成为了一个潜在的传播体,同时,男性向女性传播其它性病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而这种交叉传播,对社会的危害会更大。

因此,对于卖淫与嫖娼的双方,不管是否患有艾滋病都要严厉打击,因为防止性病传播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而所有查明的性病都是事后之为,但对潜在的却无能为力。而从这个角度讲,事后的另外追究,不如事先防控阶段的前置性治理,对双方严厉打击,是遏制性病传播的必须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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