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北矿权冲突扔燃烧瓶:是央企一家独大?还是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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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矿权冲突扔燃烧瓶 |
——企业矿权纠纷:深层问题在于法权归属不够明确
文/马进彪
争夺油气矿权,央企和地方国企在陕北再次爆发冲突。这次冲突现场还使用了燃烧瓶,造成5人受伤。目前,陕西省公安厅和 绥德县公安局已介入调查。9月2日,记者从中石油长庆油田相关负责人处获悉,8月31日至9月1日,在陕西省榆林市 绥德县枣林坪镇中山村一井场,因为矿权纠纷,长庆油田护矿队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雇佣人员发生冲突,双方出动100多人形成对峙。(重庆晨报9月2日)
矿权,从概念定性上说,属于国家资源的控制权,无论什么地方的矿权,从起始状态上来说,都归国家所有。对于我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主体的惟一性,客体的无限性,权利的独立性。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和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规可以看出,矿权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分三种,即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当然,其中也包含着国家对具体权项很大程度的调节权。换言之,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不管是国企还是其它性质的企业,依法获得许可后,都可以实施开采,而如此说来,为何还会出现绵延不断的纠纷?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这样的简单。因为全国矿产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并不相同,有些矿产地从行政区划上说属于当地政府主导,也有当地的优先开发权存在。但由于开发矿产需要极大的资金投入,和较强的技术实力,这是开发成功或高效提取矿产的硬件前提。
而从这两方面来说,当地的企业却不一定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地区实力较强企业的参与,也就成了必然。由其是对于石油类矿产来说,本身就属于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范畴,因而,对它的开发就更有着全国一盘棋的宏观战略考量。
但从当地企业来说,一般都会有着行政区划上的优越感,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这种优越感的意识中,会认为自己才是当然的权益获得者。而从入驻的国企角度来说,则会认为自己是国家资源的当然开发者,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战略行为,因而,也存在着很大的优越感。因此,在地方企业与国企之间,就极易引发利益上的纠纷。
而从另一方面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明确说明了矿权归国家所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又明确规定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概念和利益关系。概括地说,就是谁有资金和技术能力依法获得探矿权,并在期限内投入探矿成本,后期的收益权就归谁,而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之后的采矿权当然也就连带给予了具有探矿权的一方。
但对于探矿权的实施过程,是一个时间较长的过程,其间,不仅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成本和技术力量,而且对于结果的保障性还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性。也就是说,在探矿的过程中,不管投入再大,也难以保障结果上的利益性,从行业特征上说,探矿的成功比例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都不能得到与投入相匹配的回报,因此,探矿权本身也是一种充满巨大风险的不确定权益。
而一旦探矿成功,则意味着巨大的长期的利益回报,但探矿成功,往往也意味着利益纷争的开始。据统计,自2017年以来,在榆林市所辖区域长庆油田登记矿权以及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已发生23起侵权钻井开采活动。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了某种常态,而其中的深层原因,则在于探矿成功一方应得到的权属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和应有的尊重。
因此,对于这种纷争的界定,并不能简单地从行政区划的优越感出发,而应当回到市场的利益原则轨道上来。当初是哪一方投入的探矿资金并承担了可能不成功的风险,哪一方就应当享有后期的利益。而在这当中,不应存在国企与当地企业的差异概念,因为从市场原则来说,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其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价值原意。
而仅2017年以来,在榆林市所辖区域长庆油田登记矿权以及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就已发生23起侵权钻井开采活动。这说明,应得利益的一方其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而这背后映射的问题是,法权没有充分地得到明确化,这使得另一方还存在着想当然的思维模式,而只要存在着这种想当然的思维模式,就会给将来埋下诸多纠纷的伏笔。
因此,这次中石油与延长石油的矿权之争,其实本质上表现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对主体的惟一性,客体的无限性,权利的独立性,存在着模糊认识的结果,而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陕西及周边地式,事实上在全国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可以说这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而改变这一现状的路径,必须要从更加细致化的法律确权入手,让诸多的问题化解在法律确权的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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