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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大学杀人案:罪犯被处极刑,法律正义的必然

(2017-11-02 1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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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大学杀人案

时评

——传媒大学杀人案:罪犯被处极刑,对社会正义的最好修复

中国传媒大学女大学生被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1031日,北京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斯达死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89日,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离开宿舍,帮本科同级音响导演专业的同学李斯达拍戏,警方证实,周云露被同校男生李斯达强奸未遂杀害。(新京报112日)

传媒大学杀人案:罪犯被处极刑,法律正义的必然

生命是人存在的根据和条件,作为一个人,无法创造自己的生命,当然就不能任由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对于人的如此意义,任何人都不能轻视他人的生命,更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唯一的,这是生命的数量极限,同时,生命也是不可复制的,每个人都不可能再造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由于生命有着这样的珍贵性和神圣性,所以在文明的社传会里,生命必须要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

传媒大学杀人案:罪犯被处极刑,法律正义的必然

这起故意杀人案发生在同学之间,其带来的心理阴影,会弥漫在所有大学生的心头。同样是一片树林或是一幢建筑,但由于发生过杀人案,其在学生的心里就可能会以某种恐怖的抽象形式再现,甚至会在很长时间内形成条件反射,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对所有学生的精神伤害。人需要生存在安全的环境里,但安全的环境并不只是物理性的概念,它还必须包括心理上的安全企盼,既有对现在的,更有对将来的,而对这一切的深层心理修复,必然要由法律来完成。

李斯达故意杀人,被判处了极刑,这在现有法律上来说,完全符合法义震慑的价值取向,这会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不敢随意剥夺他人珍贵的生命,如果谁突破了法律对生命保护的极限,也就等于突破了自己生命的极限,不同之处仅在于自己的生命将会以法律的形式被社会剥夺。尽管杀人犯李斯达也是一条生命,但他犯下了让社会无法宽容的不赦之罪,如果不处以极刑,便不能让其他人产生全方位的社会安全感。

将故意杀人犯李斯达处以极刑,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必竟,李斯达也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但是,社会法律存在的根本依据,和根本意义都在于保护所有的社会成员,并让他们感到社会生活的美好,而不是怜悯罪大恶极之人。虽然这必须要让罪大恶极者付出生命的代价,虽然社会法律的进步也会为此彷徨,虽然这更是法律的无奈之举。但正所谓不惩其恶,其就不知其为恶,社会也就不知道法律的正义根源。而依法将意杀人犯李斯达处以极刑,这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正义无以替代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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