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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被开除:矫枉过正?太过随意?

(2017-09-24 15:39:25)

据多位微博网友晒出的截图,一名微博网友@蔡联霞_101 922日晚在回复某网友时称,“不会怕的,本人在医院工作,可惜了李小姐孩子没死在我手里”。针对此事,923日,遵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官方微博@遵义网警巡查执法在其所发微博留言称,经了解,该护士在微博留言系个人行为,对于其在网络发布违背医德医风不当言论的行为,播州区人民医院已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及予以辞退的处理。(澎湃新闻923日)

这位护士的不当言论可谓狠毒至极,能说出这样的话,即使在没有互联网的时候,也会产生极大伤害性,而在互联网时代里,信息的高速传播,无疑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伤害。从净化互联网角度来说,确实应当给予严惩,只有严惩才会使互联网上的每一个人管好自己的麦克风。由其是在网信办发布了多轮相关规定后,每个网民都从中读出了公民基本的责任。

而从更长久的意义上讲,管好自己的麦克风,不伤害别人,其实也是对自己各种权利的一种保护。因为,伤害别人的人,同时也是伤害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这对全社会来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伤害的对象。而在同一个恶劣环境下,伤害别人的人,将来也一定会受到别人的伤害,而不伤害任何人,不但是对自己权利的最好保护,而且也是对共同互联网生态的最好保护。

对这位护士的处理是必须的,这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处理的严重程度却也必须有法可依,因为如果没有法度,任何处理都可能变成一种官方的随意加权,这看上去虽然很令人“解气”,但却伤害了社会的“法度”的根基。因为在法治社里,“罪罚相当”是一个不能随着突破的共性原则,有多大的“罪”就应以给予多大的“罚”,而如果随意加大“罚”的力度,那也是一种对法治生态的不负责任。

20139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网络空间被定性为公共空间,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将涉嫌寻衅滋事罪。而网上诽谤的信息被浏览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将涉嫌诽谤罪。

从而可以看出,对这位护士的不当言论事件,从“罪罚相当”的角度,已经能够明确地给予量化衡量。这随之就会引出一个问题:这位护士的不当言论到底被浏览或转发了多少次?而对于这个必有的前提性惩罚情形,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量化依据。对于“罚款5000元及予以辞退”的处理,这确实会在社会上一时产生“解气”的效果,但法治的根本却不在于“解气”,而在于法律上的“解惑”,即法律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处罚结果。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上的“解惑”,也是一种对全社会的普法教育,每一个案例都应当成为一次法理的公共召示,它不但应当让人们明白,受罚的人到底错在哪了,还应当让更多的人明白,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哪。而从劳动法上来讲,也不存在因“不当言论”就可辞退的相关条款。

而现在对这位护士给予了罚款5000元及予以辞退的处理,这不但超越了劳动法的规定,也搞成了一个为了“解气”而弄出的糊涂账。矫枉过正,这并不理性,让人感到太过随意,对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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