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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缆”事件:处理122官员,为何依赖国务院?

(2017-06-08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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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缆”事件

时评

日前,国务院决定依法依纪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严厉问责,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国务院决定:一是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国务院通报批评。二是由陕西省依法对涉案违法生产企业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中国政府网68日)

 

“问题电缆”事件:处理122官员,为何依赖国务院?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处理了这么多人,这让人感到对此类事件处理的空前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树起了处理这类问题的标杆。一方面,人们会感到问责制已经确实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人们也会感到一旦出了问题,不管涉及到谁,法律都不可能网开一面。从这两方面来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处理情况,就是一种依纪加依法的全方位问责。

在以往,出现了这类问题,依纪处理是必须的,但依纪处理也往往是唯一的结果,而对于那些涉及其中的官员来说,由于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这样的处理反倒形成了一种“保护伞”,这让他们在依纪处理中远离了法律,而法律这个全程主角,则成了某种默默无闻的旁观者。对于诸如此类的处理,人们会感到虎头蛇尾的意味,而对于那些当事人来说,大不了就是当不成官了,但这并不能让他们感到法治社会的源本性惩罚。

而这次,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其中厅级16人,这说明,法依问责已不再是一种宏大的命题概念,而成了一种对概念命题的现实化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成立了唯一最终的收盘者,而这更是对法治社会的最好解读。因为,依纪是组织行为,而依法是社会行为,其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局部的处罚,另一个则是社会整体性无一例外的惩罚,这样的结果,显然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也应当看到,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之所以有空前力度的处理,其实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惊动了国务院,而反过来说,如果这个事件没有惊动国务院,那还能有这样的处理力度吗?客观地说,不一定。因为作为地方来说,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化为一种有头无尾的小范围问责,而正是由于存在着甚至是这种小范围问责成为主流的时候,法律也就成为了自身的摆设。

因此,这次陕西省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这并不能让人感到彻底的欣慰,因为这并不是陕西省第一时间给出的结果,而确切地说,这是在国务院的作用力之下给出的被动式结果。但从国家治理层级设置上说,并不应当将所有的事都推到国务院的层面,因为每一个层级都有其不可取代的存在意义,而如果将所有的事件都推给最高层级拿出意见,那其实本身就是一种推责。

法制社会的进步,是一个社会综合性工程,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交替递进,但这绝不是一种彼此的替代关系,其中的每个方面每个层级,都有其必须的责任划分,并不是对某个问题给予了处理,就万事大结了。因为这要看处理问题的主动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如果仅仅是处理了问题就代表取得了成绩,其实就无法形成建设法制社会的恒定路径,这会使每一个问题的处理之间,并不能形成有效的深层互动,更不能给人们一望便知的预期结果。

因此,人们更希望看到依纪依法处理问题的同时,以法律的介入为最终的收盘点;也更希望看到,各地政府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依赖于上级的介入,而靠法制本身的力量。让法制本身的力量成为最终的驱动力,让依纪依法成为法制的有效归一,这更符合法制社会进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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