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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个人信息可入罪时评 |
6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施行,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其中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即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华商报5月30日)
一批新规的施行,将改变人们的生活。但人们的生活已经被扭曲地改变过,如个人信息的贩卖,使人们感到自己成了个透明的玻璃人,家庭人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甚至子女就学入托等信息都无法得到保护,因而每个人的生活都已变得非常脆弱,没有私隐可言。而这次,两高6月1日起要施行的司法解释,从法律上给人们穿上了保护衣,又将人们从透明的玻璃人改变回了正常状态,这当然是一次法律层面的与时俱进。
但任何法律的施行,都是一个与社会大环境交织递进的互补过程。从以往贩卖个人信息的案件来看,其中的直接贩卖者可谓是罪大恶极,因为如果没有他们的存在,贩卖个人信息就不会形成无所不在的网上链条,而之所以贩卖个人信息成了久斩不断的链条,就是因为直接贩卖者难以得到既有法律的严惩,从而使他们越加嚣张猖獗,并外于疯长之势。而这次,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从法律层面是给直接贩卖者亮出了利剑。
然而,直接贩卖者只是链条的重要一环,虽然他们罪大恶极,但却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如家庭人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子女就学入托以及就医等信息,并不会直接飞到贩卖者手中,而这些信息的源头,就在社会的相关机构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在银行作了理财之后,马上就会有很多机构打来话,并能准确说家庭住址和理财投入金额;在医院作了体检之后,马上就会有人打来电话,推售他们的保健品,并且还能精准地说出体检表上的所有生理信息,这让人细思恐极,不寒而栗。
一些社会相关机构,也许并没有直接参与信息贩卖,但由于对他人信息管理不够严密,就很容易被贩卖者钻到空子,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机构也就成为了间接的贩卖者,如果从责任上讲,这些相关机构也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事实上,这些机构却不以为然,因为他们不会担负刑责,所以就有用不完的说辞,而在这个过程中,一切如故,泄露信息反而成了不正常中的某种正常状态。
这次,按两高的司法解释,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当然是对信息贩卖者亮出了利剑,但也应当客观地承认,一些社会机构也是实质上的间接责任者,如果对这些机构没有到位的严格管控,那么可想而知,贩卖个人信息的链条就难以从信息源头上产生衰减效应,而由于源头上管理的缺位,即使一时链条被斩断了,之后也极易产生某种程度的复位,而这种有可能出现的死灰复燃,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对社会相关机构的源头性严格管控。
因此,对于“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这个新规,社会并不能将之看成是一劳永逸的事,而应当将之看成是与社会法制大环境交织递进相互补位的一个环节, 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两高亮出利剑是必须的,但整体环境的改变是一个有机的连锁递进过程,其中缺少了哪一环都难以体现整体上的威慑力。所以,在施行“贩卖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新规的同时,也要对相关社会机构从源头上给予法律层面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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