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滑坡案:本质是管理者意识的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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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滑坡案时评 |
——法律判决不是终点,仅是基本的起点
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今年4月26日至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山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12·20”特大滑坡事故所涉10件刑事案;5月5日,继续公开开庭审理,45人获刑,城管局原局长被判20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政府网站5月5日)
深圳的发展是许多城市的榜样,在中国,没有哪一座城市发展的这样快,但城市变大了,可用的土地变少了,而城市还在高速发展,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其中,土地资源的更加稀缺,已经成了发展的瓶颈,而按以往的路数来看,似乎继续在土地上摊大饼,才可以维继城市的发展,但深圳的地理情况,连摊大饼的可能都没有,因为土地已经成了高密度的印刷“电路板”。
而高速的发展,其建筑渣土必然需要周转的空地,但这在深圳来说,只能将渣土堆得更高,渣土山越来越高,但却无法消纳,这是宏观问题的具体化。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死结,因为,对渣土的管理已有明确的安全规定,如果说在人口集的地方继续发展,那么管理好这些渣土,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但遗憾的是,深圳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出最好的榜样,反而是做出了最不好的典型。
从整个滑坡事故可以清晰看出,建筑渣土管理中存在着太多的问题,而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那就是没有按规章制度办事。一座城市的存在,首先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存在,如果不执行规章制度,那就是野蛮的典型存在,而一座城市的发展,也首先是规章制度的发展,如果说,总是旧瓶装新酒,那么城市建设本身就陷入了无形的阻滞。但更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两方面,深圳的城市管理者都没有走出光环之下的阴影。
“12·20”特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因此,45人获刑,城管局原局长被判20年,这是法律的必须,否则无法对七十多条生命给予彻底的交待。但是,对城市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它不可能总是靠有人获刑才能管出最佳效果,它靠的是管理者理念的更新,靠的是对现有规章制度的全力执行,和对现有规章制度全力完善,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了这样的动态举措,那就是管理者意识的滑坡。
因此,“12·20”特大滑坡事故,本质上还是管理者意识深处的先行滑坡,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从科学管理的思维方式找出路,而不能总是满足于或停止于对一些人的获刑。尽管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判决是必须的,也是依法越严越好,但获刑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终点,而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只能是城市管理大课题的一个新起点,后面的事还有很多,无论是在执行制度方面,还是在更新制方面,都还存在着很大的科学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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