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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日常监督也要“顶格”重罚

(2016-11-10 1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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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

监督也要“顶格”重罚

时评

117日至9日,“8·12”事故相关的27件刑事案件,分别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等9家基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对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学伟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次“8·12”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环球网119日)

 

天津爆炸案:日常监督也要“顶格”重罚

49人被送上刑事被告席,法律的判决谁都逃不掉,这对全社会来说是个严正的警示,不管是谁,给社会安全带来危害,最终等待他的都将是法律的惩罚。天津港“8·12”事故,给社会各方面带来的损失难以弥补,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68.66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但是,这起建国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不是一朝而就,而是一个日积月累的结果。从案件涉及的诸多方面情况来看,安全隐患早已存在,而这些隐患的产生,则来自于相关责任人的“知其不可而为之”。在这些人看来,安全事故并不会天天发生,而公司的经营却必须时时见利,因而,隐患与风险就会淹没于侥幸心理和眼前利益之间,但这已是事故的伏笔。

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一个堆积发酵积重难返的过程,然而,各种安全制度的存在,也正是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从安全制度来说,最根本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但它必须要在点点滴滴上体现出常态化的作用。但是,从这起事故来看,并不是缺少安全制度,从事发后可以看出,国家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在这些公司内都是完整齐全的,因而,它缺少的恰恰是常态化的执行监督。

从案件审理可以看出,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均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并存在玩忽职守。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链条式的监管缺位生态,其中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漏洞,并且,这种漏洞长期存在于日常运转之中,而一旦失去了监管,一切制度的作用都会无一例外地降解归零,而这才是最可怕之处。

对于这起事故系列案件的判罚,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顶格”处罚,这给了诸多受害者和全社会一个严正的交代。对于这样的案件,依法给予重罚是一定的,因为它对社会是一种警示,而法律的意义也正是通过每起严正的审判,才能完整体现出来。而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能取代的社会普法教育,这会从根本上强化社会的法治观念。

但是,法律的判罚并不能挽回一切,而人们要求的是生活中的现实安全感,从这个角度来说,用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源性解决问题的关键。对这起案件的“顶格”重判,是一个法律上的结果,但如何才能补上整个监管链条的漏洞,则是留给相关安全部门的一道大题,如果说在平时的监管中处处都能“顶格”处理相关责人,那么,对社会安全制度的监管才算到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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