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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遭撕裤”,谁给法治精神遮羞?

(2016-06-12 11:20:49)
标签:

律师“遭撕裤”

法治精神

遮羞

法治时评

照片中的广西律师吴良述,头发齐整,拎着皮包,如果不是被撕扯至露出大半条右腿的西裤,他看起来就像任何一个普通上班族。在此之前,青秀法院的信访室内,法警与吴良述因检查手机发生争执,渐至冲突。南宁市成立了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公布了调查结果:一方面,承认当事法警确有“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并向吴良述公开赔礼道歉,而另一方面,则坚称法警并无伤害故意,“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新京报612

 

律师“遭撕裤”,谁给法治精神遮羞?
    吴良述手机和档案袋并排放在桌上,当事女法官就怀疑他正在录音,而事后查明,吴良述并未使用手机录音。换言之,吴良述的衣服被撕烂,其起因就是源于一场典型的“有罪推定”,但最关键的是,这样的“有罪推定”并不是来自于普通的场所和普通的人,而是来自于青秀法院的工作场所和那里工作状态中的法官。对于这件事,相关部门已经承认当事法警确有“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并向吴良述公开赔礼道歉。但这依旧令人不禁产生联想,如果吴良述真的用手机录音了,那么这名法官会以怎样的方式对待吴良述?

很显然,赔礼道歉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官的“有罪推定”得到了验证,而作为吴良述来说,只能默认这样的结果。然而,话说回来,就算是吴良述用手机录了音,那又有何不可?作为一名律师来说,在工作中完全可以用各种方式记录下自己的工作过程,这无可非议,因为在没有特别法律说明的情况下,为自己做下工作现场记录,这本身就是律师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如果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涉及高度机密的场合除外。然而,吴良述律师为了顺利立案,而只是来递交相关材料,显然,这并不具备任何涉及机密的可能性,因此,这名法官要检查吴良述是否用手机录了音,这本身就具有“此地无银三百两”,和“隔壁王二并未偷”的双重之嫌。

而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早在去年51日起就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被称为“有案必立”。其中的核心就是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很显然,这个《意见》就是社会法治进步结出的一大成果,而这个成果不应只是悬停于半空,而应当真真切切地落地,才能符合人们对法治落地生根的期待。当然,作为这名律师来说,递交的相关材料也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才行,如果不符合必要的条件,当然也就无法给予立案。

但即使吴良述递交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他也不应当受到这样的对待。因为吴良述律师只是想索要一份收件回执,但法官坚称其“不在管辖区内”,并不予出具收件回执。但显然,法官这样做有推诿之嫌,因为《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然而,这名法官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是某种程度的失职,当然也是司法过程中“有罪推定”不应有的“胜利”。

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殴打了吴良述律师,这并不是事件的关键,而从中透露出的法官不执行相关规定才是主要问题。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处置,及每一次前期立案的受理,其实都是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课。就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不可能有时间精力吃透所有法律条文,而社会成员法治信念的形成,基本依赖于对社会案件结果的感知和过程的感知,并形成对所处法治环境评价的唯一标准。

而能够给予这一切的,莫过于法院这样的司法部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氛围,就会有什么样的信法氛围。在这个过种中,司法部门点点滴滴的待人接物,都会成为社会成员尊法信法的感知介质。然而,遗憾的是,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担负的社会普法角色,这对法治社会的进步会起到不应有的负面作用。因此,对于这件事来说,道歉是必须的,但绝不能仅仅止于道歉,因为这背后的根本问题是没有贯彻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法治精神,而司法部门法治精神的重拾,决不能以简单的道歉来替代,否则,律师“遭撕裤”,谁给法治精神遮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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