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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欲修改劳动合同法,有点矫情

(2016-05-13 14:10:57)
标签:

劳动合同法

有点矫情

时评

财经

法律

    近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span>劳动合同法>的建议》。他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偏袒劳动者,致使企业用工成本大幅攀升。他举例说,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离开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他说,这些条款,降低了劳动力市场雇佣的灵活性,弱化了企业用人权、管理权等。

企业家欲修改劳动合同法,有点矫情

    劳动合同法意在保护双方的权益,但每个劳动者与企业相比,都处在实质上的弱势地位。这是因为企业是一种组织机构,其内部的各个部门都会对劳动者构成现实的制约,从人事部门到生产管理部门,再到奖惩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永远都会是企业自我意志的表达。这种现实不管你承认不承认,都是真实存在。但这并不算企业的错误,而是企业在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自然博弈,也是企业市场化自由度应有的空间,而在这个空间里,企业已经占据了主动权。

    然而,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更是一种合情合理的人性化法律设计的表现。因为当一个劳动者决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会承受比企业更大的现实压力,他要考虑在解除劳动之后的养家糊口问题,还要考虑重新就业可能遇到的问题,更要想尽一切办法适应新的环境,这对一个人来说,又是一个从零开始的征程。一个人处在这种情况时,首先需要的就是自我调整的时间,而企业作为相对强者的一方,理应给辞职者更多的便利,从过程来看,越短越好,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也应当担当得多一些,这也是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法理依据所在,这又怎能算是“偏袒”呢?

    而从另一个层面而言,在一个企业里不可能出现大量劳动者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总是零星地发生,这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极为有限。而企业作为组织机构来说,其自身的平衡机能和化解机能永远强于每个辞职者,这是一条位置根本不同的起跑线,很明显,辞职者还是站在弱势的底线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要要求辞职者给企业消除有限的损失,显然违背了所有法律都应有的倾向弱者的法理原则,这是一种不公平。

    劳动力市场雇佣的灵活性,本质上来自于法律的即有空间,而这个空间并不是企业一方的专利地带,它当然性地包括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因而,谁都不能单方面地过度强调自己的利益。作为企业一方来说,于话语权上已经远远大于每一个劳动者个体,而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修改劳动合同法,就应当要由工会组织进行全面的社会调研,客观地给出一个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修改方向,而不能只是听信于企业一方以“偏袒”为说辞的“唯我独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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