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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劳动改造,符合“罪罚相当”法理精神

(2015-11-09 19: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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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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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建议完善刑罚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将来刑法可对轻微犯罪的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的判罚,由此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

轻微犯罪也是犯罪,依法给予刑罚是法律的必然之为,这是法律对社会的一种公示性态度,目的在于使社会知道犯罪必定要受到刑罚,因而法律就会在社会心理中形成一条刚性底线,对可能存的潜在犯罪会形成应有的震慑力,正所谓“莫以恶小而为之”。但轻微犯罪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在刑法中处于较低阶位,而按“罪罚相当”法理原则来说,轻微犯罪应当有别于阶位以上的犯罪,否则,“罪罚相当”法理原则就会在法律实践中被淡化忽视,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产生模糊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不仅越来越复杂,而且社会关系的总和也今非昔比,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从根本上讲,法律正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存在的,以最大程度地适应社会变化、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完善着自己。以前最优的法律,现在不一定就是最优,而现在最优的法律,也不意味着将来还是最优,因而才产生了法律的立、改、废的变化,但所有的变化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导向价值。因而,判处轻微犯罪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以代替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是一种延伸正义性公正性的有益探索。

对于轻微犯罪的刑罚,其法律精神在于使这些轻微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而不是以刑罚为最终归宿点。在监狱中的劳动是一种改造,但这种改造,社会付出的成本较高,虽然社会应当付出这个成本,但在相同改造效果的情况下,这样的成本却可在参加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实现对冲,但这并不是根本目的。而根本目的在于,参加社会劳动本身就是一种回归社会的实践,这会使他们知道犯罪受罚是理所当然,但同时,现实社会还在无时无刻地等待他们身心的全面回归,而这体现的正是法律的人性精神和救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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