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广告法禁区成为“四面楚歌”
(2014-12-25 1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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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汇报中,名人代言的广告亦得到规范,草案提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修订草案》中,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这4项为代言的禁区,而在以往,这4项正是名人代言风生水起的地方。随着健康保健产业的兴起,各种名人代言也充溢着荒诞不经。有的名人可以将某种产品说成是仙草,以自己的影响力赋予产品诸多“奇异功效”。名人的嘴与厂商牟利的心,组合起来就是一把打开市场的利器。
《修订草案》如果通过的话,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切身保护,也是从法律上对名人及厂商的一种诫勉,因为他们走得太远、太偏了。这次拟规定的4项代言禁区,并不是什么超前之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能算作亡羊补牢。不过,毕竟是补上了,这比什么都重要。然而,这对于执行层面来说,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因为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会是一场长久的多边博弈。如果只停留在法律条款上的4项代言禁区,而没有执行层面的实质性跟进,那么,这几个禁区就可能成为《广告法》面临的四面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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