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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榜考生告北京语言大学胜诉

(2015-09-12 21:36:34)
标签:

语言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

海淀法院

原告

研究生录取

分类: 网络与媒体报道

落榜考生告北京语言大学胜诉

认为自己被冒名顶替 要求学校公开完整录取信息

 

晨雾 / 转帖

 

  白女士报考北京语言大学,参加了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但未被该校录取。白女士认为有人冒名顶替,故此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在得到校方答复后,白女士认为信息并不完整,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上午,该案一审在海淀法院宣判,语言大学被责令要求公布完整录取名单等信息。据悉,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后,海淀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考生起诉语言大学

 

  原告白女士诉称,2010年她报考北京语言大学英语笔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参加了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但未获录取。为此,原告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语言大学于2014430日作出了答复书。

 

  不过白女士认为答复书只公开了部分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将语言大学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语言大学于20144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限期内履责重新予以答复,并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对此,被告语言大学辩称其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主体不适格,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认为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完整的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了理由。此外,语言大学还认为白女士起诉的事实不存在,与本案无关联,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要求披露完整信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410日,白女士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语言大学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公开北语201020112012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及其他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重点在于344分,365分,351分,353分或359分);2、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的真实信息;3、申请公开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理由是借以稽查冒名顶替者,维护申请人的受教育权利、知情权和财产权。语言大学收到白女士的申请书后,于20144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白女士公开了语言大学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其他申请获取的信息未予公开。且该名单只公开了录取人员的姓氏,并未公开录取人员的名字。白女士收到该信息答复书后,认为语言大学没有向其公开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语言大学于20144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部分内容,责令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含录取人员完整姓名)的信息予以公开,并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信息来源: 2015-09-12 《北京晨报》

http://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5-09/12/content_365939.htm

 

 

新京报:

疑考研遭冒名顶替  诉北语求录取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北语信息公开存有不当,一审判决支持考生诉求

 

落榜考生告北京语言大学胜诉
原告白某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新京报记者王贵彬 摄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考研未被北京语言大学(以下简称北语)录取,43岁的白某认为在研究生考试中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要求北语公开硕士研究生入学及录取等相关信息。对此,北语并未全部公开,白某遂将北语诉至法院。

 

  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北语对2010年硕士研究生的录取名单完整公布,并对白某要求的涉嫌冒名学号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考生怀疑自己遭冒名顶替

 

  2010年白某报考北语英语笔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入学考试,未被录取。白某认为有人冒名顶替,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白某要求北语公开2010-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学费缴纳明细以及200305021报考学号的真实信息,白某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是,有人在报考过程中冒名顶替,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应得以维护。

 

  北语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作出答复书,并公开了2010年的硕士录取名单,对其他信息未予公开。

 

  北语:有些信息未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

 

  被告北语辩称,北语对白某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也说明了理由。

 

  白某仅参加了2010年的考试,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中,其他专业的情况与申请理由无关,且涉及他人个人隐私。

 

  北语表示,白某所说的冒名顶替并无事实依据。

 

  法院:北语应重新答复信息公开请求

 

  昨天,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语向白某公开了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但该名单仅有录取人员姓氏,并未将录取人员姓名全部公开,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此举存有不当。

 

  在白某要求学校公开200305021报考学号的真实信息与学费缴纳明细方面,北语答复称无法联系到该学号的相关权利人,并电话询问部分研究生,均不同意公开缴费明细,但北语并未就此说法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此举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程序,但上述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还需北语调查裁量。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北语于今年430日对白某作出的部分回复。责令其于法定期限内对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的完整信息予以公开。对白某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信息来源: 2015-09-12 《新京报》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9/12/content_597755.htm?div=-1

 

晨雾点评:

 

这个案子有点意思。语言大学事先可能没有料到自己会败诉。另外,这种信息公开涉及到某些个人姓名等隐私,允许公开的的尺度如何界定?照此推论,在高招录取后,假设一所高校的投档线是600分,某考生599分未能录取而怀疑高校或者高招办有猫腻,他能否要求高校或者高招办将高校600-605分考生录取名单公开,或者进一步要求他所填报该校所有专业录取考生名单和分数公开?这个案子的判决具有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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