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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其:高考考分复查难以救济考生权利

(2011-06-28 09:27:53)
标签:

教育

熊丙其

宋体

试卷

高考

分类: 佳文共赏

佳文共赏:

熊丙其:高考考分复查难以救济考生权利(2011-06-28 07:40:59)

 

晨雾 / 转贴

 

    各地高考成绩接连公布,几家欢喜几家愁。有的考生接受了自己考分不理想的现实,也有的同学对拿到手的成绩单,难以置信,因此提出查分。

 

    中国青年报前不久的一篇报道,跟踪了一名考生的查分经历一一2008年高考后,考生小刚(化名)自己感觉还不错,但成绩出来,却让他大失所望,和他估的分数相差近100分。“太难以置信了,不可能!”会不会是卷子判错了?然而,复查的结果是“没问题”。小刚想亲眼看到自己的答卷,弄明白到底错在哪儿。但是,这成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非分之想”。目前,我国高考查分只能是复核加分结果,不可能让考生直接看到试卷。(中国青年报 624)小刚的这一经历,很有代表性。

 

    对自己高考成绩有怀疑,申请查分,是考生的一项基本权利。考生希望查分时,不但要核查统分过程中有无错误,还希望能对试题进行重新评阅,且自己能看到这一重新评阅的过程,这种心情是可以的,但这种想法却不现实,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可能造成更严重的不公平问题。

 

    首先,高考成绩需要在一定时间之内完成阅卷,随后各高校依照高考成绩进行录取,这就决定了高考查分时间不可能太长,而如果不少学生提出复分,且要重新阅改试卷,那这一过程将很复杂也很漫长。

 

    其次,高考阅卷时,为公平起见,是要求考生的姓名、考号必须密封的,而且,还规定考生不能在试卷上“留记号”,否则视为作弊处理。由此可见,鉴于我国高考是行政许可的唯一权威考试,存在着权势打通阅卷关卡对某些特殊考生照顾的可能,考试组织者已经“防微杜渐”。而在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提出复查,意味着此时考生的姓名、考号已经知晓,在这种情况下重新阅改试卷,很有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是,查分被某些权势阶层操作,尤其在主观题的复查中,很有可能调高分数,如此一来,高考阅卷就乱了套。考生非但难以获得自己想要的公平,会使得结果更不公平。现在的高考阅卷,只复查分数,而不重新阅改,就是这一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只能让渡出自己的权利,以维系高考当下脆弱的公平。而要避免高考试卷阅改差错对考生的影响,不能指望建立查分救济机制,而应该从另外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将高考由行政许可的考试,改革调整为社会化考试,逐步过渡到由社会机构组织,同时推出多个可用于大学录取的考试,形成考试间的竞争,促进考试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高考阅卷质量屡受诟病,主要在于考试间没有竞争,考试组织方并不会想方设法提高考试的质量。只有在竞争机制之下,考试组织方会注重出题、阅卷的质量,在阅卷过程中防患阅卷者的随意判卷问题,这就从根本上形成提高阅卷质量的机制。

 

    其次,打破一年一次考试,一次考试定终身的局面,推行一年多次考试。考生之所以对一次考试的成绩如此关注,关键在于这一次考试对自己的人生影响很大,而从考试本身来说,一次考试的随意性也很大。如果一年有多次考试,考生可自由选择参加多次考试,并以最好的一次申请进入大学,也就不会总是纠结在对一次考试成绩的怀疑上。

 

    客观而言,在当前的高考制度框架中,考生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要扩大并切实维护考生的权益,必须通过深入的改革。根据我国《教育规划纲要》,高考改革的方向是,“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如果这一制度形成,考生的权利才会得到保障。

 

信息来源:2011-06-28 新浪博客 熊丙其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1811p.html 

 

事件回放:

中国青年报:

我的高考试卷为何成了国家机密

 

    一年一度的高考刚刚结束,高招随即也将开始。此时,大二学生小刚(化名)又想起自己几年前的“黑色六月”。2008年高考后,他自己感觉还不错,但成绩出来,却让他大失所望,和他估的分数相差近100分。“太难以置信了,不可能!”会不会是卷子判错了?然而,复查的结果是“没问题”。小刚想亲眼看到自己的答卷,弄明白到底错在哪儿。但是,这成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非分之想”。目前,我国高考查分只能是复核加分结果,不可能让考生直接看到试卷。

 

    不服气的小刚选择了复读。不料,第二年高考,悲剧再次重演。这次,小刚坚持要看到试卷。结果依然是,申请两次被拒。

 

    经过痛苦的挣扎,小刚选择了接受现实,去了一家三本大学。小刚的母亲张女士却决定为儿子讨个说法。她知道,现在做什么都于事无补了,但她依然决定申诉下去,为了“高考查卷制度不要再那么难,能给所有寒窗苦读的学子一份公正、透明”。

 

    “我要亲自看到试卷”

 

    460分。他以为听错了,再听一遍,还是460分。估的是550多分,怎么会差了近100分?2008年6月,高考成绩出来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一中的考生小刚被当头一击。

 

    小刚在学校的成绩排名一直很靠前,当时学校推荐,去中南财大自主招生的政法专业已经录取了,只等高考成绩出来,成绩达到一个二本的分数线就可以了。当时二本线是503分,可他的分数连一个好的三本都上不了。

 

    抱着一线希望,小刚申请了查卷。可是查卷却不如他想的一样,家长和考生并不能看到试卷,只能是由考试院组织专家组对试卷进行复查,然后再将复查结果以文本通知形式告知他们。“当时他们给了我一张复查通知,说专家检查了,卷子没问题。”小刚的妈妈张女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尽管这个结果让小刚难以接受,但也只能认了。小刚不想就此服输,他要再考一次,以证明自己的实力。

 

    不料,第二年高考,数学成绩又跟估分差了50多分。“数学都是一步一步来估分的,孩子拿着答题的标准一一对照的,估了140分左右,但是只考了90多分。”张女士说。

 

    小刚一家都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便再次向河北省考试院申请复查,要求公开复查小刚的试卷答题卡。7月14日,考试院再次出具答复说明书,告知复查无误,依旧没有公开其他信息。

 

    8月7日,张女士再次向教育厅提交复查申请,要求考生亲自查阅试卷,并公开申诉渠道。教育厅出具了一张信访答复意见,说明复查程序无误,其他信息一律不公开。

 

    没有看到试卷,仅仅一张复查无误通知,实在是让小刚难以服气。“不让我看到试卷,就告诉我卷子没问题,这让我怎么相信?我的要求很简单,让我亲眼看一下试卷不就好了。”

 

    然而,按目前的规定,这个要求是不可能的。最后,小刚只上了一家三本的大学。

 

    但张女士还是想问个明白。孩子上学去了,她便开始了申请查卷之路。

 

    要求查卷四处碰壁,最后试卷都没了

 

    因为对河北省考试院和教育厅的答复不能接受,张女士于2009年12月7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河北省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意见,并让河北省教育厅重新组织专家评阅试卷、重新出具答复。然而,桥西区人民法院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对不服信访处理意见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张女士想不明白,自己去教育厅要求复查试卷,怎么就成了信访行为?原来,教育厅给她的答复意见是河北省教育厅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答复意见,并盖有河北省教育厅信访专用章。就是因为她的行为被归为信访行为之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认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复核试卷程序是明确的行政行为,不是信访行为。而他们也从未去信访部门登记过,故教育厅信访室出具成绩核查答复,其内容、程序都是违法的。于是她又向河北省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对此予以纠正。结果又一次失望了。

 

    张女士又尝试着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她再次向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提交申请,要求向考生及家长公开小刚2009年、2008年原始高考试卷、答题卡,及两次评阅试卷的实体试卷资料,即何时、何地、何人签字参加阅卷复查的。

 

    2011年1月24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作出答复称,小刚两次的高考答卷都由评卷专家组重新组织评卷并认定试卷评判无误,符合评分标准,所给分数合理有效。

 

    答复意见中提到,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当考生提出试卷复查时,均不允许考生直接接触答卷。教育部在多次会议上反复强调,考生答卷不得公开,只允许相关评卷人员接触答卷。目前,教育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待实施办法出台后,我们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考试院和教育厅都说高考试卷是国家机密,任何人无权调取查阅。可是,教育部不是宣布实行高考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吗?试卷为什么就不能公开呢?”张女士不服气地说道。

 

    本以为苦苦申诉会得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可没想到,最后的答复是“考生答卷已按规定销毁”。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在签章意见的最后提到,“根据教育部2008年和2009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36条规定:‘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我院已于2009年年初及2010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的高考考生答卷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清理,故考生答卷已按规定销毁。”

 

    而在此之前,张女士曾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请求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保全考生曲某的试卷和答题卡,并附上了《试卷证据保全申请》。

 

    高考查卷的是非之争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高考高招咨询热线杨女士说,历年来教育部都规定不能查卷,学生是不能接触试卷、看到试卷的。最多就是合分,看分数是否相加正确,但现在合分也没有意义了。因为以前是手工改卷,或许有错误,现在都实行网上批改,试卷扫描到电脑里,连改卷老师都看不到原卷,并且都是至少两个老师批改,如果两个人批改的误差较大,就会转给第三个人再批改,这样误差可以争取到最小,“所以分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她说,现在要求查卷的考生并不多,个别有争议的,也是考试院组织专家复核试卷,再给文本通知。如果非要看试卷,只有走法律程序,但最后的结果也都是不能看试卷。

 

    对当前“查分不查卷”的规定不满的考生,不只小刚一个。

 

    2009年7月,开封考生邢如风就因数学只得了1分而申请查卷。“我能否争取看一下自己的高考试卷?”招办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要求不太现实,查看试卷需要严格的程序,“省招办没有这个时间,也没这个能力。”

 

    2009年10月,北京考生小峰(化名)因对试卷评阅成绩不满意,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求查阅其试卷并向社会公布评分细则,在遭到拒绝后,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诉至法院。

 

    不过,也不乏成功案例。据中国法院网报道,2008年高考成绩发布后,因怀疑评卷教师打分有误,河南考生小刘申请查阅试卷,高招办以“高考试卷属于国家秘密”拒绝了他的要求,小刘遂将河南省高招办告上法庭。郑州中院受理了此案,并支持小刘的申请,责令省招办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

 

    著名教育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一旦开放高考查卷,问题反而会变得更加复杂”。杨东平说,理论上,考生应该拥有考后查卷的权利,但从操作性上考虑,可能会非常复杂,哪怕只有5%的学生申请复议,就很难进行了。“愿望和操作两者之间还是有差距的。”杨东平认为,要开放考生查卷,只有使它变成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成为一种可实现的权利。

 

    说到查卷的可行性,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如果考生查卷要具体到每一道考题,这确实存在困难。一方面,会增加查卷工作量,它是对试卷的重新批阅,如果提出查卷的考生特别多,完成查卷工作会需要很长时间,但高考录取是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规定查卷的时间也只有一两天。另一方面,有人可能钻这个空子,出现权钱交易,尤其是一些主观题,比如20分的作文改成30分,“那就没有规则可言了,反而会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熊丙奇也认为,要求阅卷老师在第一次批阅时做到过程严密、认真负责,这样可能更有价值,而后续查分的操作性和公平性很难实现。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吕昀蔓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24日   06 版)

 

信息来源:2011-06-24《中国青年报》
http://zqb.cyol.com/html/2011-06/24/nw.D110000zgqnb_20110624_1-06.htm

 

新民评论:

许朝军:高考试卷何不“依申请有条件公开”
 
  【新民网评】一年一度的高考刚刚结束,高招随即也将开始。此时,大二学生小刚(化名)又想起自己几年前的“黑色六月”。2008年高考后,他自己感觉还不错,但成绩出来,却让他大失所望,和他估的分数相差近100分。“太难以置信了,不可能!”会不会是卷子判错了?然而,复查的结果是“没问题”。小刚想亲眼看到自己的答卷,弄明白到底错在哪儿。但是,这成了一个不可能实现的“非分之想”。目前,我国高考查分只能是复核加分结果,不可能让考生直接看到试卷(《中国青年报》6月24日《我的高考试卷为何成了国家机密》)。

 

  现在几乎所有省都不允许考生直接查看自己的高考试卷,即便是要求复查分数,也仅仅是由阅卷人员复核后给出复核结果。这种操作程序的主要依据就是2001年7月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提出的条款:“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经过评阅后的考生答卷其中涉及相关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事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规定,高考试卷不得向考生公开。

 

  高考作为国家级人才选拔考试,在考试之前试卷以及所有相关信息都是秘密级以上的保密级别,任何考生和与高考直接管理人员无关的人,都不得接触高考试卷和相关保密信息,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关键是,高考结束后,尤其是高考试卷评分完成后,高考试卷到底还属不属于秘密对象。一方面,在高考行为中,试卷成本是由考生承担的,那么当试卷经历考生考试使用、阅卷评委评价使用程序后,也就相当于其效用发挥结束,此时随着试题的公开,试卷承载的内容已不是秘密,高考试卷应该象其他试卷一样,成为对考生公开的对象。

 

  虽然试卷在评阅过程中,要依照相关评分标准进行操作,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内容,但评分标准自身也并非什么绝对存在值得保密的对象。除了高考作文、综合发挥题目存在评阅弹性和标准参照之外,其他标准答案的评分标准,又有什么秘密可言呢?而高考试卷的评分标准单单从单个的试卷中是无法得出结论的。即便在评分过程中可能有卷面分值和其他弹性评价标准,但这对于考生而言,并不是十分关注的,考生所关注的乃是一些答案明确而无争议的题目的评价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试卷自身虽有保密的一面,但却无绝对保密的内容。而对于考生而言,并非所有考生都希望公开自己的试卷,希望公开试卷的毕竟只是那些对分数存在疑问的考生。结合上述情况,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在试卷保密和考生维护自身信息公开权益之间选择一个平衡方案,那就是依申请有条件公开。

 

  现实中完全可以这样操作,对需要查阅高考试卷的考生,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办法,由考生依据规定提交申请,然后实行特殊案例特殊对待的方法,先有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进行核查,然后告知核查结果。对于核查结果不服的,可以由考生与考试院等联系,在签订保密协议和有条件守约(比如不得将考卷随意复制、在安全监护下进行核查等)基础上,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对高考试卷进行查阅核对。核对后对存在疑问的情节进行证据保留然后向考试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这样既能保证考生的自身知情权和考试权益,又不至于出现考分标准等外泄,岂不是一举多得。

 

信息来源:2011-06-24 新民网 / 新民评论

http://opinion.xinmin.cn/xmpl/2011/06/24/11217138.html

 

难得的考生胜诉案例:

2009310东方今报:

兰考考生查试卷遭拒 一纸诉状告赢了省招生办

 

    大河网讯(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李颖 实习生 张晓凡)   因怀疑评卷老师打分有误,要求公开高考试卷遭拒后,兰考县考生小刘把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下简称“省招生办”)告上了法庭。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招生办要在10天之内向小刘公布其高考试卷。

 

  ●查高考试卷遭拒状告省招生办

 

  小刘是兰考县2008年高招考生,去年67日、8日,小刘参加了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到了查分数的时候,小刘查到自己的高考成绩是521分。小刘感觉,根据他平时的成绩,高考的分数不应该这么低,是不是评卷老师打分有误?

 

  于是,小刘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向省招生办提出了查分纠错申请。据小刘说,省招生办以他要求公开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拒绝了他。

 

  去年717日,小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省招生办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他公开其高考试卷。

 

  ●省招生办被判令公开考生试卷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小刘没有证据证明,他曾向省招生办提出过公开其试卷信息申请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招生办认为,小刘要求公开自己的高考试卷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省的招生工作有严格的管理程序,考生的试卷是绝密,国家有关机关有严格的规定。”省招生办表示,试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公开。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郑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合自身利益的……”本案中,小刘在2008年高考结束后,因对其高考分数的复核结果不服,遂对省招生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高考试卷,其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郑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责令省招生办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小刘公开其2008年高考试卷。

 

原载:2009-03-10 《东方今报》

 

信息来源:2009-03-10 大河网

http://www.dahe.cn/xwzx/csxw/kf/t20090310_1502692.htm

 

 

晨雾点评:

 

    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为考生查卷,确实难以让人信服。不如向公众说明不能查卷的真实原因,也许更能平复公众的质疑。

 

    晨雾觉得熊教授从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两点解释更让人容易理解:

 

    一是如果允许查卷,要求查卷的考生会非常多,工作量非常之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势必影响后面的录取工作的进度;

 

    二是一旦放开查卷这个口子,以查卷为由的营私舞弊现象势必泛滥,权势利用查卷修改分数的现象难以杜绝,高考的这一点点公平势必打破,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平民百姓。

 

    上面许朝军先生提出的“依申请有条件地公开试卷”也未能考虑熊丙其教授提出的两个问题。

 

    那么,“我的卷子被判错了,我是不是就活该认倒霉?”,不少考生和家长提出这样类似的问题。这句话说出来是难听点,但是目前看真的没有什么办法。任何一个省区的考试院绝对不可能违反教育部的规定允许考生查卷。

    

    2009年河南兰考考生查卷胜诉的案例给考生和家长方带来一丝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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