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有权利批评学生吗?
晨雾 / 文
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吗?这个问题似乎很可笑。老师批评学生,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难道还需要权利吗?
但是,说起来简直让人难以置信,这样的规定居然出现在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此消息传出,在网上立即引起激烈的讨论。讨论的焦点不在班主任是否应当具有这项权利,而在于为什么需要专门为此作出一项规定来:
争议之一:班主任批评学生难道还需要教育部来授权?
因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老师教育和批评学生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进一步说,这应当是班主任或者任何任课老师责无旁贷的责任。老师看到学生的错误不批评就是失职。如果这样的事情还需要教育部授权才能做,那么言外之意,这项规定出台之前,班主任批评学生的行为难道是违规行为不成?还有,我们应当继续追问,班主任做其他的事情是否有权利?例如安排学生值日打扫教室,给学生留作业,给学生调整座位等等,是否都需要教育部授权?
争议之二:其他老师是否有权利批评学生?
如果说班主任批评学生需要专门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学生在上课的时候,作为非班主任的其他各科目任课老师是否有权利批评学生呢?这项规定给人的感觉是,只有班主任才能批评学生,班主任以外的老师甚至校长都不具备这个权利。如果其他老师发现学生犯了错误,应当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来批评学生。难道不可笑吗?
争议之三:什么叫适当的方式?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上说
“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是一个十分不好把握的尺度。什么叫“适当的方式”?是语重心长地劝说?还是严厉地批评?是罚站一个小时?还是打屁股?没有具体规定。让班主任怎样掌握尺度?其实,在没有这项规定之前,也不会有班主任提出这个尺度问题。一个真正的班主任是一定懂得如何根据学生犯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批评教育学生的。有了这项授权,班主任反而不知所措了
– 生怕做错了什么。
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反映了政府官员的政策水平。教育部的这份文件上出现的这种低级错误确实令人难以原谅。
附:教育部文件原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2009-08-23
教育部官方网站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66/info1251004669583166.htm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