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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回家后,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6月14日《新快报》)
这种有着特殊“道德洁癖”的心理,在我们的文化中,其实占据了相当比重。似乎不接受酬金,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也是拾金不昧者理应自我约束的的道德规范;而一旦接受酬金,便立即站到了道德的对立面。而对失主来说,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付出酬金,更多表现的其实只是一种姿态。一旦真正付出真金白银,恐怕就并非那么心甘情愿。这一点,从服务员收取酬金后,失主杨女士的激烈反应便可揆诸一二。而此前,西安一位捡破烂的杨师傅在归还失主钱包时,向对方索要10元早饭钱,也引发了争执,被失主斥为“人类的渣滓”。
不过,倘若说拾金不昧是一种纯粹的德行,拾金后不接受酬金,也是一种道德自律甚至做人原则,也即“宁可天下人负我,我却不负自己”;那么,失主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包括物质上的感谢,则更应该是一种感恩的道德:一个人只有对施恩者表达充满敬意与谢意的感恩,才是真正对美德的尊重,也是对自我良心的交代。如果说拾金不昧拷问的是道德良心,那么对拾金不昧者表达感谢,则更拷问感恩的良心。放在道德天枰上,对两者的评判本不应有任何偏斜。
就像广州那位捡拾了数万巨款,后又笑纳失主酬金的绿化工人唐同解所说的那样:“我捡了钱还给失主,我是凭良心做事。他不给我,他这是不讲理,不讲良心。他给多少都行,但如果一分钱不给,我会找他要说法。”
需要承认,捡到遗失物,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去保存和返还物品,如果导致遗失物损毁的,还要承担相应责任,拾金不昧者往往需要付出较大成本。反观遗失者,往往并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就可以坐享“物归原主”的权利。抛开道德层面的评判,在权利责任上,两者就存在天然的不平等,物质补偿拾金不昧者,并不为过。
这些年来,人们一直感叹“好人难做”,其实就在于,做好人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甚至会轻易背上道德负累。或也是为了弥补这种成本,此前,广州就曾通过法规硬性规定,失主可按遗失物价值的10%自愿奖励拾金不昧者,拾金不昧者索要报酬具有正当性。法律介入道德,虽曾引发舆论争议,但当道德衡量处于不平等的时空中时,法律接位只是顺势而为。对失主杨女士来说,既然给出了酬金,与捡拾者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契约关系,随意撕毁契约,却去凌空奢谈他人道德,不但有违良心,更背离契约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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