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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执法标准应以公共安全为准则

(2012-04-17 1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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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据了解,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引起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执法标准。(4月16日《法制日报》)

“红灯停绿灯行”,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交通规则,但“闯黄灯到底算不算违法”,却成为横亘在红绿灯之间的模糊地带,并最终在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中,触发了巨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倘若闯黄灯算违法,那么黄灯的警示缓冲作用根本就无法体现,设置黄灯也就没有必要,可如果只有绿灯、红灯之间的陡然转换,公共交通风险反而可能加剧;支持者则认为,闯黄灯行为,特别是遇黄灯加速行驶等行为,会加剧公共交通安全风险,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可知,“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实际上意味着,未经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应该禁止通行的。


事实上,或也正是由于人们对交通法规理解的不同,各地对闯黄灯是否违法的的认定,大多也处于标准含混、暧昧不清的状态。在人们的交通习惯中,黄灯意味着警示缓行,但却并非“禁行”。或也正是这个原因,“闯黄灯被罚款”便极易引发选择性执法的质疑。
但如果抛开这些不清晰地带带给人们的观感,不得不说,在国内不少大城市里,肆意闯黄灯、遇黄灯加速抢行等驾驶行为,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难以遏制的交通恶习。没错,黄灯并不意味着“禁行”,但却也不意味着要快速抢行。除开黄灯亮起时,那些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以及离停车线很近,因行车惯性无法制动不得不驶离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该遵从黄灯的警示缓行规则,减速慢行,而不是反而提速前行。
可以想象,倘若在黄灯转红灯的瞬间,车辆仍然快速抢行通过,那么这种抢行往往就不仅是在闯黄灯,还很有可能造成闯红灯。这种抢行行为,就极有可能危及过路行人安全,并可能垂直方向通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济大学中德交通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就表明,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事故,25%-30%是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的。

因此,在交通法规中,规范车辆在交叉口通行秩序的信号灯,厘清法律的模糊地带,就显得至关重要。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说,其中只规定了“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却并未就其他车辆如何应对黄灯,做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完善,不仅可能导致执法不严与选择性执法,带来巨大裁量空间,也容易因为信号灯认定的不明确,让加速闯黄灯的行为,继续侵害公共交通安全。

公安部将闯黄灯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提上议事日程,或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但标准从模糊走向明晰,填补缺陷,规范细则,公共安全却也是必须遵循的准则。作为一种过渡信号灯,黄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就国际通例而言,黄灯亮时也是“能过就过”,允许汽车越过停车线行驶,但这条通例行使的前提却也是:不能加速、不能超过道路规定的限速,而红灯亮起时则严格禁止通行。《欧洲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协议》则明确规定:“黄灯表示即将亮红灯,除黄灯刚亮时已经接近停止线而无法安全制动的车辆可以驶出停止线外,其他车辆应该停止。”这些通例和细则,其实都是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对黄灯信号规则,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认定与规范。

无论如何,“闯黄灯算不算违法”不应该成为让公众纠结的问题。只有以公共安全为准则,厘清法律中的暧昧地带,规范交通信号管理,公共安全才有所依托,人们才不至于陷入法律模糊地带,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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