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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不应是司法独立的障碍

(2009-12-24 22: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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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称,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被喻为“第四权力”的媒体监督权,蕴藉了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而司法审判也是为了回到法治框架内的公平正义。一则道德,一则法律,实质却是殊途同归。也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发生,公众透过媒体传递大众道德价值的愿望越来越强烈。通过这些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回归大众道德范畴,但独立性却往往受到干扰。于是,司法人员便常常抛出这样的问题:“媒体监督司法,谁又来监督媒体?”
这样的说法其实并不陌生。此前各地屡屡曝出的“媒体监督员”便是例证。但基于这种论调,提出对“恶意倾向报道”追责,似乎也抛了另一个问题:媒体的监督权是绝对的吗?或者说,司法又如何厘清是否“恶性倾向报道”的边界呢?
很大程度上,当下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本身就是一种亟需救济的权利,它时常受到利益相关体的制约。比如一些涉及部门利益的社会事件,就算是对司法的监督,媒体也时常被吃闭门羹。司法需要独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耳不闻窗外事”。司法独立是为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就必须接受社会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制约和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腐败。而如今的司法公开与司法监督,却恰恰不是太多,而是太缺。或也正因如此,司法才会对逐渐兴起的媒体监督深感不适。
媒体监督从来就不应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只有受到监督的司法才能越公开,只有越公开的司法才能越公正。现在,司法要做的恐怕不是制约媒体的监督权,而更应该厘清自己如何在社会舆论的道德倡议与司法审判的法治框架内,找到自己独立、公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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