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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条法规倒过来说

(2012-09-14 08:22:35)
标签:

教师节

工资法

公务员

杂谈

中国法律

分类: 杂谈杂说
       教师节已过去。节前,国家又一次承诺: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翻翻媒体,1994年实施的教师法中就已有“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之明文规定,后来在2006年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中又再次写明了这一条。
       “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18年来这句话一次次被提起,或者说一次次老调重弹,一遍遍炒冷饭,也就说明18年来这一条法律规定一直没得到执行。法,远不如执法的官管用,官比法强势得多,根本没把法放眼里,压根不当回事。
       “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教师节前提一次,铿镪有力,百说不倦,既是值得感谢的关怀,又显示永远正确,还展示了坚定不移执政为民坚强决心。可惜,承诺却不践诺,大言不惭,不怕世人耻笑?
       我倒有个提议,假如把这句话反过来倒装一下,这么说:“保证公务员工资不高于教师平均工资”,效果会如何?该容易操作些吧?
       我们已有公务员法,却没有公务员工资法,对公务员工资的生成至今没有详细的具体规定。
       一个仆人,自己给自己定了高工资,又以自己的标准线给主人定工资,还规定主人工资不得高于自己。这算什么逻辑?新仆人新逻辑?
       说到工资标准线,得知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他们那里是公务员工资参照私企职工工资标准,是看民众工资脸色行事,并且由于每年参照的都是以往标准,所以事实上公务员工资都比私企职工标准低,落后一到两年。而我们这里恰好相反,公务员工资成了工资系列中主要基准性指数,是被参照的对象。
       谁为主谁为次?谁参照谁?这并不是法则制定者的随意偶然,而是这个国家谁是主人的本质问题。事实上,放眼看现状,几乎所有场合都主次明白得很,果然被证明着。谁是主人谁是仆人,谁是服务者谁是被服务者,这里那里两相一比对,一目了然。
       遗憾的是,虽然有法,那么多工资低于公务员的教师却没人诉诸法律。当然知道告也没用,但能不能告赢,那是体制问题,告不告,却是要不要自身权利的问题。有人告,就有舆论压力,就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坚实一步,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就怕都被教化成只懂得“沉默是金”了,那就悲上加悲了,尤其是教育人的教师。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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