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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大火判决的事外事

(2011-08-28 09:40:14)
标签:

11.15大火

上海

静安大楼大火

受贿罪

公布官员财产

杂谈

分类: 杂谈杂说
       前天重看一遍法院对11.15大火26名被告人所作的判决,发现一点事外事,即受贿行贿问题。
       根据《新民晚报》报道,26名被告人中,犯滥用职权罪的4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18人,犯受贿罪的6人,犯行贿罪的4人,犯单位行贿罪的1人(其中7人是两罪并犯)。
       再细点儿看,26人中4人是区府干部(最高职务是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也就处级吧),7人是区建设总公司和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人员(或可看成是半官员吧),6人是私企人员,其余9人则只有姓名没写单位职务,想来也就是一线操作工人或可能是小包工头、中间人一类吧。
       6名犯受贿罪的3人是区府干部,3人是私企领导,5名行贿人则都是没有单位没有职务者。这是谁都明白的,受贿者当然是有权之人,行贿者当然是无权之人。
       4名区府干部,1个是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1个是副主任,1个是综合管理科科长,1个是综合管理科经办人,他们都是与此事直接相关的当事人,一根链条,既有拍板者也有具体操办者,形成一个受贿小集团。除副主任外,那3人都犯了受贿罪。
       4个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干部竟有3人受贿,比例为75%,比例不低。假如这次大火不发生,那么这3人的受贿事也就无人知晓,神不知鬼不觉。由此一想,举一反三,全国每天上马那么多可供当事官员寻租的大大小小工程项目,其中必定会有那么一些大大小小的受贿事存在吧,比例会有75%吗?因为大火是偶发的,所以那些大大小小的受贿事也就只能是偶然才案发。
       报上没公布受贿人的具体受贿数目,反正总是触及了犯罪界限。小官,不一定就受贿少,而大官,兴许就是大受贿了。比如山西一个县的煤炭局局长不就家财数亿、在全国拥有35处房产吗?比如云南一个州长不就拥有23套房产、其中6套还是澳大利亚房产吗?
       一直呼吁应当公布官员的收入和财产,可一直只能无奈地干等着。虽然知道即便公布了也并不一定就能解决根本问题,但至少是一种震慑吧。同时我想,那也该是官员获得社会公信力的必备条件之一吧?(2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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