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确实对煤老板没有什么办法,可能主要“考虑”到煤老板还不是拖儿带女的,所以坚决不下黑漆漆井底这个现实,于是妥协,弄了一个利益各方皆大欢喜的结果。
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将于10月7日实施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于带班领导没有下井的煤矿,一旦发生事故,将严惩煤矿和主要负责人,可分别罚款500万元和罚上年年工资的80%。
我认为安监总局、煤老板都可以说解脱了,只是矿工还是一如既往的下井挖煤,世界很奇妙。
中国一些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看来,就是一堆废纸,不能当真,就是这些不能当真的规定,造成监管部门的威信扫地,没有人会把这些监管部门当回事。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把一些国家监管部门耍得“团团转”。
拿煤矿老板下井来说,2005年规定过,今年规定过,怎么样呢?每次矿难中,只见被围困的矿工,就没有看到过煤老板被困在井下过,在我印象中唯一知道的一次煤矿老板下井了,发生矿难时,领导们却“逃出生天”了。
奇迹!伟大的逃生奇迹!
可能确实对这些煤老板没有办法,安监总局还是转变思维,决定从经济上“制裁”煤矿老板,争取有所作为。以前每次矿难都要抓几位“玩忽职守”的领导,还没有听说过要抓“不下井”的领导,就是被抓了,也不过是做做样子,通过各种关系也就出来了。为了保命,年坐牢都不怕,还怕被罚款?哪个煤老板的身价不是几千万、上亿的,这点罚款算什么?多叫矿工加班干活,这点罚款是“小菜一碟”。
《规定》中说: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这是一个煤老板睡着也要笑醒的规定,这相当于给了这些煤老板一个护身护:舍财免灾。这其实是一贯创造“救援奇迹”的安监部门的体恤,考虑到煤老板还不是人,下井还不是有风险,那就拿钱走人,这也说明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价值观:有钱就是老大,有钱可以摆平一切。
至于说什么“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简直是量体裁衣,赚够了,拿钱走人,在在别的领域“大展宏图”有何不可?
国家安监部门开始制定了一个“非常严厉”的规定,其实呢?相当于给了煤老板免死的“金牌”,我不敢说这是安监部门和煤老板博弈的结果,但起前者有了这个规定就可以推卸责任,后者有了这个规定起码可以报名,都“划得来”,这起码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
或许只有那一群参与挖煤的第三方肯定不“欢喜”,那就是煤矿的矿工们,他们只是挖煤,这是规定的是煤老板拿钱走人的事,基本上没有矿工什么事情,矿工们下井升井随其自然,哪个时候发生矿难,就听天由命了,就怪不得安监部门和他们的煤老板了。
因为有了新规定,煤老板需要在“井上”保命。
【刘著民/文】
2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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