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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事件”关键在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1-10-17 00:05:24)
标签:

淘宝商城

反垄断

财经

分类: 杂文时评

“淘宝事件”关键在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盛大林

 

由于10月10日宣布自明年起提高技术服务年费,11日起淘宝商城发生了持续的有组织的被恶意攻击现象,导致部分合规经营的淘宝商城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严重干扰。15日,商务部表示,希望淘宝商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采取积极行动回应相关商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合理要求,并强调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据10月16日《中国经营报》)

 

淘宝商城正在经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抗议”,种种迹象表明,这场一夜之间爆发的抗议行动还在逐步升级。之所以抗议的声势越来越大,可能主要是源于道义的力量,因为抗议的小店家被视为弱势群体,他们对淘宝商城“过河拆桥”的指责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同情和支持。

 

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呢?

 

就“过河拆桥”之说,我想请问抗议的小店家:你们到淘宝商城开店是为了支持它做大做强,还是为了自己挣钱创业?如果是前者,那你就是“雷锋”,既然如此崇高,何必计较年费?在笔者看来,包括小店家在内的所有经营者的“众人拾柴”确实成就了淘宝商城,但淘宝商城也为店家提供了就业创业的平台和机会。也就是说,双方是互利互惠的,谁也不欠谁的人情。“在商在商”,在商场上拿情义说事儿,实在很滑稽。

 

有人指责淘宝商城“单方面”提高年费,事先没有跟小店家商量。且不说淘宝商城称它们在决定前征求过意见,即使完全是“单方面”的又当如何?自主定价是商家的权利,原本就无须跟谁商量。你觉得能够接受就继续签约,谁认为要价太高就停止合作。只要没有强制,那就无可非议。通货膨胀之下,到处涨声一片,有几个商家的涨价不是“单方面”的呢?

 

当然,上述分析都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只适用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失去了这个前提,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有人提出,淘宝在电子商务市场上“一家独大”,其单方面涨价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倒是一个真问题,因为这一指控如果成立,那意味着淘宝商城违反了《反垄断法》,也就不能遵循市场逻辑了。

 

我国的《反垄断法》,只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因为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谈不上滥用。那么,淘宝商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了这种地位呢?个人认为,淘宝商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是不争的事实,但此次涨价应该不属于“滥用”,因为此举不仅是淘宝商城转型升级的需要,而且有利于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当然,这个问题只能由法定的调查认定机构——商务部说了算。

 

综上所述,如果抗议的小店家认为淘宝商城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那么他们应该向商务部投诉,请求商务部调查处理。而如果淘宝商城未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提高年费就是合法的行为。“小卖家”不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却采取非常的手段攻击无辜的“大卖家”,应属于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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