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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强制拆迁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造福大家”的强拆未必就“拆得好”
盛大林
8月2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朝阳路,将坚守两年多的“钉子户”孟老太家的三间平房强制拆除。朝阳路道路改造工程负责人表示,强拆区域所在路面将被填平,9月中旬有望通车。当晚,有市民将此事发到微博上,多数网友对强拆表示支持。有网友认为,朝阳路常年堵塞,就是因为这家钉子户的原因,“拆得好,造福大家”。(据8月3日《京华时报》)
早在2005年3月,朝阳路就开始拓宽改造。但由于孟老太一家拒绝搬迁,改造工程迟迟未能完工,致使朝阳路出现了“肠梗阻”。政府希望改造工程早日完工,公众也希望朝阳路早日实现畅通。因此,多数网友对强拆表示支持并不奇怪。但“造福大家”的强拆就一定“拆得好”吗?不一定。
毫无疑问,拓宽道路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有权为修建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因此,孟老太家的三间平房必须拆除,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但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个人利益,因为维护所有人利益以维护每个人利益为前提。正是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律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实际上,北京这起旷日持久的拆迁纠纷,关键就在补偿标准上。
孟老太家要求补偿1000万元或在附近小区置换一套140平方米以上的三居室住宅,但拆迁方只答应补偿290万元或者置换一套两居室的住房。也正是因为分歧太大,所以迟迟达不成协议。那么,谁提出的方案更合理呢?孟老太一家认为,她家的3间房子共180平方米,不仅装修得比较好,而且有两间门面房,平时每月的租金就达六七千元,因此他们的要价并不过分。但拆迁方肯定认为它们给出的条件是合理的,法院支持了强拆的请求,显然是认可了拆迁方的说法。但问题是: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按照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虽然今年1月才开始施行的这个新拆迁条例并不适用于早在此前就已经开始的这起纠纷,但上述规定所体现的公平原则应该是一直遵循的。那么,孟老太家的三家房子在市场上值多少钱?有没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近几个月关于此案的报道中,都没有提到这一点。
根据新拆迁条例,行政强拆被取消,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法院裁定并执行的强拆也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要保障强拆的公平公正,法院必须平等地对待当事双方,并且严格恪守程序正义。就拿本案来说,如果没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那么法院的裁定就失之草率。
强制拆迁已经进入到法院主持的时代。这起强拆也是在新拆迁条例施行后,我在媒体上看到的第一个案例。由于发生在“皇城根儿”,媒体不断报道又提高了关注度,因此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虽然这颗“钉子”已经拔掉,但司法强拆才刚刚开始。我认为,朝阳法院以及各相关部门应该认真总结这起强拆的经验和教训,并在以后的强拆中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