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强制送检“监护人主导”存在悖论
(2011-06-28 0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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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人主导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精神病强制送检“监护人主导”存在悖论
盛大林
正在征求意见中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同时,还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那就是“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患者就不能出院。”专家认为,《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制度设计了“监护人主导”的原则,导致监护人权力过大。一旦进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亲属就自动被视为“监护人”。这种亲权对成年公民自决权的侵犯,不仅构成法理上的严重漏洞,现实中也会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据6月27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精神病的鉴定及收治存在两种路径:一种是近亲属或监护人护送到鉴定或医疗机构,一种是由公安机关扭送到鉴定或医疗机构。很显然,由公安机关扭送是很危险的,因为那有可能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比如截访、报复等,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被精神病”事件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但也应该认识到,“监护人主导”也是有风险的,因为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及近亲属之间的利益并非始终一致。古往今来,“兄弟阋墙”、“夫妻反目”乃至“父子相残”之类的事情都不少见。或因为利益分配纠纷,或出于遗产分割争端,亲兄弟也可能把精神正常的一方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实际上,近年国内就发生了好几起这样的事情,比如“深圳邹宜均案”、“广州何锦荣案”。在“南通朱金红案”中,就是因为家人不愿去接致使已经鉴定为精神正常的朱金红迟迟不能出院。
更重要的是,“监护人主导”的制度设计存在一种悖论。众所周知,正常的成年人不存在监护人。为疑似精神病患者设计出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的对象视为精神病患者,而在送治之前并不能确定监护对象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果监护对象确实是精神病患者,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监护对象不是精神病患者,他的公民自决权就受到了侵害。因此,这种监护权最多只能是暂时的,一旦鉴定结果为精神正常或未达到收治的标准,那么被鉴定人的公民自决权就自动恢复,送治者的监护权也就自然失去。所以,“没有近亲属或监护人接就不能出院”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时候已不存在“监护人”。
但不让近亲属、监护人接就恢复被鉴定者的自由也会有问题出现,比如送检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向医疗机构要人,怎么办?你收了我送的人,自然应该还给我,这也是符合逻辑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引入公权力应该是适当的办法,比如放人之前到公安机关备案。相应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在送检的时候也应该到公安机关备案。别忘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司法程序是不能剥夺的。通常情况下,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考虑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送检情况特殊,可以由近亲属或监护人主导,但至少应当让肩负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公安机关知情。
综上所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强制送检程序应该是这样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但送检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备案;医疗机构经鉴定认为没有精神病或未达到强行收治的程度,应当立即通知受检者的近亲属、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并恢复受检者的人身自由。概括地说,就是应当坚持“监护人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原则。这样的话,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可以形成相互的监督,从而避免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及其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