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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警方“办错案”源于“报错案”

(2010-12-03 00:12:40)
标签:

诽谤罪

自诉案件

马晶晶

跨省抓捕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吴忠警方“办错案”源于“报错案”
盛大林

 

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通报说,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吴忠市公安局责令利通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据称,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后,有可能转为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受理。(据12月2日《新京报》)

 

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很显然,王鹏对马晶晶及其父母的举报,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的利益,因此,以公诉案件办理此案确属错案。但此案仅仅是把案件的性质办错了吗?不是的。其实,吴忠警方的错误不仅在于“办理”上,而且在于“受理”上。

 

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遵循的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之相对应,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此案“犯罪嫌疑人”王鹏的“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在甘肃,当然要由甘肃警方受理,无论如何也轮不上宁夏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忠警方称,马晶晶连续几年多次到利通公安分局报案——这,不能成为越权办案的理由。接待马晶晶的民警不仅应该告诉马晶晶,诽谤案属于自诉案件,他们一家应该直接到法院起诉;吴忠警方更应该告诉马晶晶,即使属于公诉案件,宁夏的公安机关也无权受理,因此,马晶晶应该到甘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到甘肃的公安机关报案。

 

那么,马晶晶为什么坚持向吴忠警方报案呢?外人没有证据证明他到底是怎么想的,但显而易见的是利通公安分局和吴忠市公安局都在“自家的地盘”上,因为马晶晶的母亲、同为被举报对象的丁兰玉是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让下属的单位为自己办案,当然更放心。虽然吴忠警方声称“丁兰玉从来没有打过招呼”,但身处“权力场”中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而此案办理中的双重且低级的错误也证明了这一点。实际上,丁兰玉让儿子去报案,这本身就是一种“无声的招呼”。

 

由此可见,吴忠警方“办错案”是从“报错案”开始的。但吴忠方面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层的错误,或者认识到了但不愿承认。报道称,公安机关撤销此案后,有可能转为刑事自诉案件,由法院受理。听起来,吴忠的法院要接手此案了。对此,我不能不重申:不管公诉还是自诉,此案都与吴忠的司法机关无关——马晶晶及其父母如果非要走法律途径,依法应当到甘肃的司法机关起诉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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