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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事故:“整改”不能没有“期限”

(2010-07-19 01:30:14)
标签:

紫金矿业

渗漏事故

整改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紫金事故:“整改”不能没有“期限”
盛大林

 

两周前因污水大量渗漏到汀江而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昨晚再次发生渗漏事故,所幸在8个多小时后被基本堵截。记者注意到,此前官方调查组公布的7月3日发生重大渗漏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而“2009年9月福建省有关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排洪洞有超标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发生企业仍未整改到位”。(据7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事故造成的污染尚未清除,新的事故再次发生。更让人痛心的是,紫金矿业的超标排污至少已经持续10个月了!原来,近10个月以来,紫金矿业一直处于“整改”之中,然而,“整改”不仅没有达到效果,而且发生了更为严重的污染事故。

 

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在紫金矿业,但环保等监管部门有没有责任?当地的环保部门肯定要说,我们早就发现了问题,并且下发了“整改”的通知——但,这就尽到责任了吗?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矿难等恶性事故,人们会发现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那就是事故发生前数月或数年前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整改”通知,或者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但实际上,“整改”完全没有进行,或者根本没有停业,甚至一直在无证生产,而在下发“整改”等通知之后,有关部门就再也没有任何作为——被责令的企业一直在“整改”,有关监管部门一直不再过问,如果发生了事故,有关部门就会把责任全部推到企业的身上,而那些“整改”通知也就成了保全自己的“挡箭牌”。

 

“整改”应该是有期限的,或十天,或半月,也可以是更长的时间……在整改的时限期间,下发通知的监管部门应该去督促检查,以免整改通知被束之高阁;在最后的期限截止后,监管部门更是必须加以“验收”,如果没有整改到位,甚至压根没有整改,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下一步的措施,比如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上报当地政府,总之不能任由企业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下去。只有这样,监管部门才算是尽到了监管的责任。那么在事故发生前的10个月,福建省的环保部门都在做什么呢?是不是发个通知就万事大吉了?

 

发现问题重要,解决问题更重要,而下发整改通知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只发通知而不督促整改的落实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的监管责任——如果在后面的关键环节上没有行动,那就是严重的不作为,甚至构成失职渎职。

 

紫金矿业接连发生渗漏事故,经营者的责任当然要追究,但监管者的责任也不能放过。在我看来,监管上的“漏洞”比企业的“排洪洞”更加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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