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别把“群体性事件”当成违法办案的借口

(2010-05-06 00:03:09)
标签:

群体性事件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别把“群体性事件”当成违法办案的借口
盛大林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一名村民后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实名举报,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对此,公安局长张庆华称,当时村民的纠纷有向群体性事件发展的苗头,尽管可能确实够不上刑拘条件,但不刑拘的话,可能会发生更大骚乱。而负责调查举报案的石家庄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彭超英称,“灵寿县公安局办理宋书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我们已经找张庆华谈过话,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彭超英说,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6人刑拘是控制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措施,“可能当时刑拘有瑕疵,但两害相比取其轻”。(据5月5日《新京报》)

 

假造法律文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身为执法机关,灵寿县公安局知法犯法,性质更加严重。但在违法的公安局长和上级纪委负责人看来,这只是小小的“瑕疵”,把存根“补上”就行了。更加雷人的是,违法的张局长和负责调查此事的彭书记竟然都认为非法刑拘及假造拘留证是必要的,因为这是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措施。

 

导致拘留的那次纠纷能算是“群体性事件”吗?土地承包到期,村民拒绝退还,村委会负责人就组织村民强行收地,于是发生了冲突。当时参与者只有100多人,冲突中也只有1人受伤。民警接警赶到后,冲突马上就停止了。究其实质,这是一起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不会形成真正的对抗,更不会发生“更大的骚扰”。其实,这样的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

 

即使算是“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采取非法的手段吗?“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公权机关一切行为的准则。事实一再证明,“群体性事件”大都是由于违法乱纪、非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而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最好办法。彭超英副书记拿“两害相比取其轻”来为假造拘留证辩护,其实违法办案的危害远甚于“群体性事件”,因为一起事件只能影响一时一地的稳定,而执法违法却是在动摇整个社会秩序的根基。

 

举报人张文慧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这告诉人们,灵寿县公安局并不想让上级有关部门知道这档子事儿——既然是为了控制“群体性事件”,那为什么不光明正大地做呢?据公安系统内部人士称,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也就是说,所谓“群体性事件”不过是违法办案并谋取非法利益的借口而已。

 

“群体性事件”被当成借口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这样的借口被赋予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一些人看来,只要遇到“群体性事件”,就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不管这些手段是否合法。殊不知,非法的手段虽然可以暂时平息事态,但往往是在酝酿最为严重的事件——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源于法律被踩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