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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开甁费最低消费消费者协会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谢绝自带酒水:“反对”不应该,“允许”也多余!
盛大林
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日前推出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费用等。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可向消费者收取服务、加工等费用,双方应当事先商定。业内人评说,这意味着餐饮企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也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而在去年10月,市消协曾向媒体披露餐饮行业9大潜规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据4月22日《长江日报》)
去年还明确反对谢绝自带酒水,今年又明文允许酒店那样做,真可谓180度大转弯儿。不过,我认为这个弯儿转得对,说明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已经回到了理性的轨道。
关于酒店能否谢绝自带酒水、能否设定最低消费以及能否收取“开甁费”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多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的消协一再发表声明,反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有些地方甚至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加以禁止,但谢绝自带酒水等现象一直在继续。之所以如此,应该主要是因为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而且确实是一种国际惯例。
武汉《规范》的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这个理由只是一个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酒店饭店就是卖酒水和饭菜的地方,人家的服务回报都附加在酒菜上面,消费者如果连酒菜都自带了,经营者岂不是要赔本?确实有些酒店允许自带酒水,但它肯定通过其他途径转嫁了服务的成本,比如大幅提高饭菜价格,或者另收服务费,消费者未必占到了便宜。消费者有买不买的权利,经营者有卖不卖的权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实质是商家选择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认为谢绝自带酒水不公平,可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不到这家酒店消费。如果消费者带着酒水甚至饭菜,非要到酒店里消费,那实际上是在强制要求别人提供服务,也就是“强买”——“强卖”应该反对,“强买”也应该反对。
民事关系遵循的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谈不拢,一拍两散;都认可,那就交易。只要双方事先商定好了,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也没有必要干涉。消协以前一概“反对”谢绝自带酒水、最低消费以及开甁费等实在是不应该的;而现在“允许”那些行为也是多余的——因为是否谢绝自带酒水等本来就是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根本就不是消费者协会允不允许的问题。
当然,有一个问题非常关键,那就是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有明示的义务,即在消费之前明确地告知消费者,不能等到消费之后才说要收取开瓶费或其他服务性费用,因为“开甁费”等服务性收费毕竟不是常规性的收费,消费者在消费前可能确实不知道,而经营者也可能在这方面设置陷阱——只要把这些要约性的条款放在明处,也就不是什么“潜规则”了。
经过多年的博弈,在谢绝自带酒水等问题上,舆论界乃至司法界的看法都在慢慢地转变。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地的消协已经很少再提这档子事儿,法院也开始支持酒店收取“开甁费”等行为,大多数消费者也都习惯了这些消费惯例。因此,武汉的几家行业协会明文支持谢绝自带酒水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