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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法,勿以恶小而为之!

(2010-02-24 00:09:01)
标签:

黄奇帆

政府违法

卡车载人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政府违法,勿以恶小而为之!
盛大林

http://photocdn.sohu.com/20100223/Img270372584.jpg


春节刚过,重庆主城区主干道综合整治全面打响,重庆市长黄奇帆等市政府主要领导对综合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实地考察。21日,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大巴车作考察车辆。从实际效果看,大巴车的车窗比中型客车大,视野更开阔,但在考察一些高层建筑的立面整治情况时,仍然有局限。根据黄奇帆的要求,大巴车换成了四周无遮挡的大卡车,这样视角全方位不受限,一览无余,更便于考察。22日,市领导们坐在大卡车的货厢上,顶着寒风,开始了考察。(据2月23日《重庆日报》)

正如报道所说,坐在大卡车上,四无遮挡,一览无余,这确实便于领导们考察。但市长们在“方便”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是否“合法”的问题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这是常识!在这条新闻的后面,很多网友都指出了这个问题。那么黄奇帆等重庆市领导以及办公厅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呢?我相信他们也都是知道的。第一天的考察安排的是大巴车而没有直接安排大卡车,可能就是因为他们知道大卡车载人是违法的,后来在黄市长的要求下才换成了大卡车。实在无法想像,作为一市之长的黄奇帆竟然不知道卡车不能载人的常识。

如果知道,黄奇帆为什么还要求属下安排大卡车呢?我想,黄市长可能是觉得,主城区主干道综合整治是“大事”,而大卡车违法载人只是“小节”,偶尔为之,无伤大雅。果真如此,那就错了。

的确,卡车载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如果其他的卡车都像这样载客,甚至都市的主城区也都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更重要的是,不管情节严重还是轻微,违法的性质都是一样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是普通百姓坐着卡车招摇过市,交警发现了肯定要处罚他;而黄市长一行大摇大摆地坐着卡车行驶在主干道上,交警不仅不去处罚他们,反而为其警车开道——这是不是要告诉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普通老百姓不管政府及市长?明知违法而为之,黄市长的眼中还有法律吗?

诚然,坐在轿车或客车里面考察市容确实存在视野不开阔等问题,但并不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比如骑自行车或步行都可以“一览无余”。不管怎么样,都不应该采取违法的办法。

建设法治,必须树立法制的权威。只要是法律禁止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做。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市长,更应该率先垂范。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守法方面,也应该如此。

 

(坐着卡车上街违不违法?我本来以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拙文中并没有详细阐述这个问题。没想到,很多网友认为黄奇帆市长的做法并不违法,甚至有疑似熟人的网友善意地指出我的“错误”。这些网友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针对的是“客”而不是“人”,意思是说法律禁止的只是客运经营中的乘客,卡车搭载的如果是非经营性质或者说没有买卖票的其他人,就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这样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其着眼点是“安全”——因为人乘坐卡车不安全,所以禁止卡车载人。而不管是买票的“客”还是其他“人”,乘坐卡车都是不安全的。因此,这一条款的立法愿意肯定是针对所有人的,而不分卡车是否劳动,而且卡车也不可能从事客运。

 

从执法实践来看,禁止卡车载人也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如果按照只禁“客”而不禁“人”的说法,卡车后面拉着亲朋好友或本单位的职工就是合法的,这显然不符合事实——不信,谁去试试!

 

当然,“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说法确实容易让人误解,因此,以后修订该法应该改为“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

 

同时,城市市区一般也是禁止卡车行驶的,不管卡车载不载人。重庆肯定也是这样规定的。

 

另有网友认为,黄奇帆等人乘坐的是军车,而军车是可以载人的。从卡车的颜色来看,那辆卡车确实可能是军车,但军车只能军用,在非特殊情况下,地方上的人怎么可以随便动用军用物资呢?果如此,问题更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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