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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重在把好关口

(2010-02-11 00:18:46)
标签: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赔钱减刑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赔钱减刑”重在把好关口
盛大林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据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称为“赔钱减刑”,并一再引发争议。虽然一直没有取得共识,最高法院还是认可了这种做法。

 

应该说,“赔钱减刑”确实有它的积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对受害人或其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被告人虽然被从重判处了刑罚,在附带的民事诉讼中也被判处高额的赔偿,但由于被告人或罪犯不积极赔偿受害人或不积极执行民事赔偿判决,导致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这样的判决虽然在名义上公平公正,但实质上却不利于受害人,从这个角度说,“赔钱减刑”确实有其人性化的一面。

 

不过,“赔钱减刑”的弊端更为明显。首先,经过司法程序的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了程序正义,但它在实体上还是带有“私了”的成分。更重要的是,“赔钱减刑”的机会显然不平等,因为没有钱的被告人不可能得到这种减刑的机会,甚至曾有人把它视为向有钱的人发放“作恶许可证”!

 

虽然争议一直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赔钱减刑”早就开始实行了。早在2000年下发的一则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就曾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东莞、郑州等地也多次出现“赔钱减刑”的判例。最高法院此次下发的《意见》,不过是对10年前那条解释的补充和完善而已。在国外,类似的规定及做法也不鲜见。

 

综合权衡利弊,我依然倾向于反对“赔钱减刑”,但如果能划定适当的范围并严格把关,对一些过失性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实行“赔钱减刑”也是可以容忍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认可“赔钱减刑”实际上就是在司法审判中开了一个“小口子”,如果经受不住金钱的考验而任其扩大,法律和正义的大坝就可能被冲垮。因此,对“赔钱减刑”来说,把好关口是最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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