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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砒霜门”的调查处理很像是“和稀泥”

(2010-01-06 23:59:56)
标签:

砒霜门

玩忽职守

农夫山泉

财经

分类: 杂文时评

“砒霜门”的调查处理很像是“和稀泥”
盛大林

 

备受社会关注的“砒霜门”事件有了最终调查结果。海南省工商局认定,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的地方。但,未发现与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为此,省工商局现已责成海口市工商局向消费者和农夫山泉、统一企业赔礼道歉。对在这一事件中违反工作程序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据称,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多次主动约见企业负责人,坦诚与企业沟通,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负责人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据1月6日《海南日报》)

 

轰动一时的“砒霜门”事件终于了调查结果,但海口市工商局的问题竟然仅仅是“程序不当”!不仅问题的性质不严重,而且调查结论还专门强调“未发现违反廉政规定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末了,还要补充一句:企业负责人都“对此表示理解和满意”!看起来,所谓“砒霜门”不过是一场误会而已!

 

人家受害的企业负责人都表示“满意”了,旁观的人们难道还“不满意”吗?是的,我很不满意。我相信,还会有很多人不满意。要知道,这不是一起民事性质的纠纷——海口市工商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众乃至国家的利益,因此,它不是当事双方就可以“私了”的。再者,“农夫山泉”等当事企业如果还想在海南“混下去”,在海南省工商局局长“多次主动约见”的情况下,它们能不“理解”、敢不“满意”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初检的样品必须经过被检验人的确认,检验结果出来后要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企业,发布消费警示前也必须向被检验人通报结果,而且初检结果不合格后也要给被检验人申请复检的机会……但,海口市工商局完全把“农夫”等被抽检企业抛在了一边儿,一切都是自行其事——这哪里是什么“没有完全执行”,分明是不折不扣地“违反法律规定”嘛!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就应该立案。“砒霜门”的社会影响之恶劣自不待言,“农夫”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肯定也在三十万元以上(“农夫”曾公开宣称损失可能在10亿元以上),而这些严重后果都是由于海口市工商局“不正确履行”职责所造成的,也就是说,不管与此事有关的工作人员有没有违反廉政规定或者有没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海口市工商局及其工作人员都涉嫌犯罪,怎么能轻描淡写地用“程序不当”和“赔礼道歉”来了结呢?

 

几家著名的大企业险遭灭顶之灾,无数的国人先是虚惊继而愤怒,就这样一起严重的事件发生近一个月了,竟然迄今还没有一个人受到处分——海南省工商局的问责难道要等到“猴年马月”吗?

 

极力模糊行为的性质,极力淡化事件的后果;大事化小,小事化小……海南省工商局为什么要这样“和稀泥”?因为海口市工商局是它的直接下属机构,市局犯了严重错误,省局也就难辞其咎!因此,“砒霜门”理应由纪检监察甚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由省工商局调查处理本身就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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