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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眼睛”与“莫须有”何其相似乃尔!

(2009-12-16 00:04:03)
标签:

龚刚模

李庄

重庆打黑

刑讯逼供

教唆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眨眼睛”与“莫须有”何其相似乃尔!
盛大林

 

因涉嫌教唆涉黑嫌犯龚刚模伪造证据、减轻罪责,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庄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根据龚刚模的主动检举,李庄在前后三次会面中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这其中就包括串供、向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等方式。在接受央视采访时,龚刚模讲述了李庄教唆他作伪证的经过:“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据12月15日央视《新闻1+1》)

 

如果“被打被吊”等不是龚刚模自己先承认的而是李庄要求龚刚模说的,而且龚确实没有被打被吊,那么李庄确实是在教唆。可根据龚刚模的讲述,李庄只是问他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并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只不过龚认为李庄的语言和语气以及“眨眼睛”的动作在“暗示”他——这,能算是“教唆”吗?

 

地球人都知道,“眨眼睛”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通常情况下,人的眼睛总是在不停地眨动,只不过频率不同而已。因此,“眨眼睛”本身证明不了什么。虽然“眨眼睛”确实可以具有“暗示”的功能,但这种功能并不具有必然性,此方以为的并不一定就是彼方想要传达的;在现实中,一方“眨眼睛”而对方“会错意”是常有的事儿。因此,绝不能把彼方的“理解”等同于此方的“意图”,除非此方承认了自己的动机,或者有证据证明他的故意,而人的心理活动是无法取得实证的。根据龚刚模的说法,所谓“教唆”只是他的“揣度”而已,这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退一步讲,即使李庄“眨眼睛”确实是在“暗示”龚刚模,那也不能简单地视为“教唆”。为当事人减轻罪责是律师的天职,只要不采取非法的手段,律师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引导当事人说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因此,在刑讯逼供等行为常发的情况下,律师询问当事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很正常的,至于到底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以及是否实话实说则是当事人的事儿。如果事实上没有被打被吊却到法庭上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那也是当事人的过错,因为律师并没有让他撒谎,更没有明确地提出来。

 

仔细地审视这起律师“造假门”事件,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史上著名的“莫须有”的典故。秦桧要治岳飞谋反之罪,韩世忠到秦府质问,秦桧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翻译过来就是:岳飞的儿子岳云写给张宪的反动信件虽然没有找到,但这件事可能是存在的——此所谓“莫须有”与今之“眨眼睛”,不是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吗?

 

司法机关的结论是“教唆”,龚刚模的推测是“暗示”,那么李庄是怎么说的呢?他承认自己“教唆”了吗?遗憾的是,记者都没有接触到“造假门”的核心人物即李庄律师,也就是说最关键一方的声音是缺失的——警方为什么只安排龚刚模接受采访,而不让记者采访李庄?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对重庆的“打黑”行动,我当然是支持的。如果李庄等律师确实教唆当事人作伪证,那他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打黑”一定要依法行事,不然“打黑”就会变成“黑打”。而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所谓律师“造假门”的证据是不足的。我们希望能听到李庄等律师的说法,更希望警方拿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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