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盛大林
盛大林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51,520
  • 关注人气:25,25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人肉搜索”不需要刑法来“小题大作”

(2009-03-02 11:27:17)
标签:

人肉搜索

刑法

隐私

个人信息

杂谈

“人肉搜索”不需要刑法来“小题大作”

    盛大林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涉及“人肉搜索”是否入罪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朗胜称,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如何确定,这些都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据3月1日《京华时报》)

把“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范范畴的建议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现已因违法违纪而辞职)于去年8月份最先提出的。“人肉搜索”是否入罪也从此成了一个“问题”。而在今年1月份,江苏省徐州市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则已经率先对人肉搜索“说不”。

绝非因为朱志刚已经“落马”就因人废言,而是“人肉搜索”入罪的建议实在太荒唐。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朱志刚的建议而将“人肉搜索”入罪,那就太草率了,甚至将成为立法史上的一个笑柄。

诚如朗胜所言,“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它实际上并没有一些人渲染的那么严重。从性质上说,它与到处打听某个人的情况并没有区别,无非是手段更加先进、参与的人更多而已。它之所以引起一些人的反感甚至恐惧,主要是源于两种情况:一,它可能伤害到了一些人的隐私权;二,有些无辜的人受到了滋扰。但这种情况其实都不是“人肉搜索”的罪过,这是因为:网上能搜索到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信息,未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可能被搜索到。如果被搜索到的网页上含有个人隐私,那也是信息发布者的错,而不能归罪于搜索的人。而在得到某人的个人信息后发生的滋扰、恐吓乃至追杀等,那是“搜索后”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人肉搜索”的 范围。这就好比问路者到“杏花村”的“酒家”杀了人而不能归罪于“遥指杏花村”的“牧童”一样。所谓“人肉搜索”只存在于网上,出了互联网就与“人肉搜索”无关了。

常常有人质疑反对“人肉搜索”入罪的人:“你自己愿意被‘人肉搜索’吗?”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我愿意——如果谁有兴趣,完全可以对我进行“人肉搜索”!在我的博客上,单位、电话、年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都写得清清楚楚,只要百度一下,谁都可以搜到。我甚至有些希望自己被“人肉搜索”,因为我自认为光明磊落,而且“人肉搜索”可以让我“一夜成名”。如果有人把我患有前列腺炎的隐私发布在网上并被搜索出来,我会把最初发布者告上法庭;如果有人寄来恐吓信,我会报警并要求司法机关追查恐吓的人——但,我不会埋怨仅仅搜索过我的人。事实上,我也不太可能知道究竟有多少人搜索过我,更不知道恐吓我的人是不是通过“人肉搜索”知道了我的个人信息的。

当然,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实有待法律的规范。比如,有关隐私权方面的争议时有所闻,除了“人肉搜索”之外,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设施也时常招来侵害个人隐私的指责,但“个人隐私”究竟是什么概念?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算是个人隐私吗?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早有几年前,就有报道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起草,但迟迟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这部法律对隐私权给予明确的界定,隐私及其“人肉搜索”也就有了法律的规范,何须刑法来“小题大作”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