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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岂能自定“免检”的标准

(2009-02-04 00:38:27)
标签:

消防

免检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消防机构岂能自定“免检”的标准
盛大林

 

1月31日深夜发生在福建省长乐市中心“拉丁”酒吧的重大火灾已造成15人死亡。赶赴现场调查的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酒吧是违法经营,没有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擅自违法开业。”当被问及在没有获得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拉丁”酒吧何以获得营业执照时,长乐市工商部门出示了市公安消防2007年9月12日给长乐市工商局的《关于规范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函》。这份函件称,“我单位仅对以下新办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而“租赁合同”显示,“拉丁”酒吧的底层店面积约180平方米。长乐市官方在火灾发生后发给记者的新闻通稿则称,酒吧的“建筑面积为198平方米。(据2月3日《中国青年报》)

 

出事的“拉丁”酒吧使用了大量的可燃、有毒的装修材料,而且酒吧唯一出口的门也是向内开的,这些都很明显地违反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然而,这样的酒吧竟然获得了营业执照。原来,长乐市消防部门规定了“200平方米”的红线,而“拉丁”酒吧恰恰就在这条“红线”之下。据去过“拉丁”酒吧的人说,这家酒吧实际上被隔成了两层,二层是一个环状的阁楼,其营业面积应该超过180平方米。记者也怀疑这家酒吧是否打了200平方米的“擦边球”,并期待着调查组的最终认定。这些质疑虽然也是有道理的,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假如“拉丁”酒吧的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确实在200平方米以下,难道消防部门就应该“免检”并“免责”吗?

 

首先需要追问的是:“200平方米”的标准合理吗?酒吧、迪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当然是人员聚集的地方,即使是小一些,比如百儿八十平方米,也可能聚集数十甚至上百人娱乐,一旦发生重大火灾,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数百人聚集的地方需要安全保障,数十人聚集的地方同样需要安全保障,因此,娱乐场所不论大小,都不应该被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更何况,娱乐场所一般也不会太小。

 

退一步讲,即使“200平方米”的标准是合理的,消防机构有规定这个标准的权力吗?执法的范围如何划定应该属于“立法”的范畴,而消防部门只是“执法”的机构;如果需要对大小娱乐场所进行区别对待,那也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规定,岂能由执行的机关自己来规定执法的边界!试想:如果消防机构把“免检”的标准定在1000平方米,那岂不意味着绝大多数娱乐场所都将逃脱消防的监管?

 

也许有人要说:长乐市消防机构只是不为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没有说不对这些娱乐场所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可是,长乐市消防大队如果审核验收了这些娱乐场所,为什么不为他们出具《意见书》呢?填几个字盖一个章不过是举手之劳而且能证明自己履行了职责,何乐而不为?只有一种解释是合乎逻辑的,那就是长乐市消防机构不准备对“小”娱乐场所进行审核验收,至少不是每家必审。事实上,长乐市消防部门就没有对“拉丁”酒吧进行审核验收。

 

申办工商执照须先获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本来是预防火灾的制度性关口。然而,这一门槛在长乐市却被消防机构自行拆除了——这不得不说是火灾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拉丁”酒吧血的教训充分暴露了“200平方米”免检的荒谬性,也暴露出了消防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漏洞。“亡羊补牢,犹为未晚。”长乐市消防部门应该马上收回“自定”的、不合法的规定并对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来一次补查,而其他地方的消防机构及其法律监督机关也应该查一查本地有没有这样的制度隐患——如果有,必须马上纠正;如果消防机构不予自纠,执法监督机关必须责令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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