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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听说过老公贿赂老婆吗?

(2008-12-10 18:58:08)
标签:

杏花岭区

何书生

曹呈宏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谁听说过老公贿赂老婆吗?
盛大林

 

正义网9日发表该网评论员曹呈宏的文章:《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文章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捕央视女记者李敏一案并为山西检方作了辩护。我认为,曹先生的辩护是没有道理的。下面,我分别对曹文的四段论述予以点评——

 

一、李记者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曹:………………

 

盛:之所以省略曹的这一段文字,因为这些纯属废话。记者当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谁也没有说记者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事实上,早就有过记者被判受贿罪的案例。

 

二、李记者如果与行贿人是恋爱关系是否可免罪

 

曹:对于贪官污吏人民历来是深恶痛绝的,所以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也是严厉打击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就是把人民给予的权力,用来寻租谋取私利,其所危害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所以认定受贿罪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进行了“权钱交易”。这点与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礼物馈赠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日常的送礼,是基于亲情、友情,而受贿行贿则是基于权钱交易。只要是利用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了他的财物的,哪怕是亲父子、亲兄弟、夫妻之间,同样可以构成行贿受贿关系,更何况仅仅是“恋人”呢?所以以恋人关系来为受贿开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真有受贿行为,把国家权力作私人交易的话,那么恋人关系也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公正惩处。所以说据律师“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也完全得不出“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是说过于草率的话,就是有意对群众舆论进行误导,干扰司法公正。

 

盛:从文中看,曹呈宏先生没有否认李敏与吴某是恋人关系。而李敏收了吴某的22万元钱并购买了一辆轿车,这也没人否认。假定这两个事实确实存在,是讨论的基本前提。那么,李敏的行为到底是受赠还是受贿呢?

 

正如曹文中所说:“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日常的送礼,是基于亲情、友情,而受贿行贿则是基于权钱交易。”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李敏收了吴某的钱财是基于“权钱交易”还是感情?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曹先生在“亲情、友情”的后面,明显漏掉了一种感情,那就是“爱情”——基于亲情和友情,可以馈赠,基于爱情,难道不可以馈赠吗?一个比较富有的男人在追求女人的过程中,赠送贵重的礼物再正常不过了;更何况,二人已经发展到了同居的程度?如果二人确实是“恋人关系”,那么馈赠就是顺理成章的。检方凭什么认为那是“权钱交易”呢?曹先生没有给出理由,杏花岭区检察院也没有给出理由。

 

也正因为行贿受贿的实质是一种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必然是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共同体内,不可能发生贿赂行为。儿子给父亲再多的钱,那都是孝敬;父亲为儿子谋取利益,即使犯罪,那也只能是滥用职权或其他罪名,绝不会是行贿受贿罪。夫妻之间,就更不用说了,因为二人的财产都是共有的——财产根本就不分你我,何来“交易”之说?古往今来,有谁听说过父子夫妻之间“行贿受贿”的案例吗?

 

当然,作为吴某的恋人,李敏亲自去采访与吴某有关的案件不太恰当,但这种做法本身并不违法,甚至连违反新闻职业道德都算不上。

 

三、杏花岭检察院是否需要“回避”,谁有权决定其“回避”

 

曹:本案律师的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所以说杏花岭检察院的侦查行为程序上不合法,应当回避。这一说法似是而非。因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却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规定了机关的回避。所以不合法之说就无从谈起。哪怕是如网上传闻所言,杏花岭检察院的检察长曾受到过该记者的负面采访,那么充其量只应是检察长(作为个人)的回避,而不应该是检察院(作为机关)的回避。否则,如果目前在“双规”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某领导日后如果要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的话,岂不是全国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了?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本案的办案人员(去拘捕李记者的人员)并无需要回避的事由。

 

再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杏花岭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哪怕从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如果由杏花岭检察院办理确有不便或容易给人以不公正的猜疑,而需要另行指定其他检察院办理的话,那么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作为被指定的办案机关,杏花岭检察院是无权拒绝履行职责的,否则就是玩忽职守。而且一旦指定了杏花岭检察院办理此案,在没有撤销该指定之前,(或者依网上的说法,在没有作出“回避”决定之前)杏花岭检察院必须不得停止侦查行为,直至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为止。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例如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在抓小偷,跑到跟前一看是自己的同学,不能声称说“我要回避”就停止抓捕行为。

 

盛:的确,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办案人员的回避,没有规定办案机关的回避。但在执行中并不一定事事都要找到直接的依据,当法律的规定不明确的时候就应该遵循基本的法理。何书生有一个特殊的身份,那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一个案子,是由检察长本人直接办案还是由该检察院其他检察官办案并没有质的区别,因为其他检察官都是检察长的下属,这势必影响办案的公正性。作为检察长,本来就很少亲自办案。即使何书生不回避,他可能也不会亲自办案。再者,李敏的批评性采访也不仅仅针对何书生检察长本人,同时也是针对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即使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与何书生检察长一同回避。

 

当然,这个问题的责任并不全在杏花岭区检察院,因为他们只是最高检“指定”的执行者。人们质疑“回避”问题针对的也主要是最高检,你为杏花岭区检察院辩护有什么意义呢?

 

至于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日后审理无法回避的问题,确实是回避制度本身存在的悖论。但这种情况只是特例,只能仰仗其他监督方式来保障司法的公正。而李敏一案“指定”选择的余地非常大——全国有成千上万家检察院,最高检为什么偏偏“指定”明显存在利害关系的杏花岭区检察院呢?

 

四、抓捕方式是否过分

 

曹:……………………

 

盛:这一段也是废话。因为这个问题无关紧要。

 

综上所述,曹呈宏的文章,要么废话连篇,要么强词夺理。那么曹呈宏为什么要写、正义网为什么会发表这种文章呢?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正义网是最高检下属的网站,而曹呈宏是正义网的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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