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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应回避“回避”问题

(2008-12-09 23:15:12)
标签:

何书生

回避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最高检不应回避“回避”问题
盛大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9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据介绍,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据12月9日中国新闻网)

 

最高检的表态证实了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指定受理”的说法,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指定”就没有问题。

据报道,此案犯罪嫌疑人、央视女记者李敏前不久曾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因为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此前的报道说,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而李敏的采访显然带有“舆论监督”的性质。另据同去太原采访的他报记者透露,他们在太原采访期间曾受到何书生的威胁,并有录音为证。事发后前去太原了解情况的央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证实,何书生称他曾“劝告”过记者不要继续采访。这些信息足以证明,何书生与此案有着很大的利害关系,甚至是直接利益相关人。让杏花岭区检察院及何书生检察长侦办此案,岂不是“自己审自己”吗?

 

也许,最高检在指定之前不了解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及何书生检察长与李敏的“恩怨”,但现在肯定知道了。在李敏被抓后,央视有关负责人就表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理应回避。此案公开报道后,又有很多评论文章进一步阐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及何书生检察长的必要性,而且得到了公众和专家的普遍认同。对此,最高检应该已经知悉。既然知道,那就不能“无可奉告”。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如果程序上明显不公正,实体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不管李敏到底做过什么,也不管杏花岭区检察院得到怎样的结论,只要侦办者确实是利害关系人,那么此案就不可能取信于人,最高检也会因为这样的“指定”而损害自己的公正形象。因此,此案的“回避”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们期待着最高检变更此前的“指定”,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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