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假唱,他喜欢,你管得着吗?
(2008-11-14 1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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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文化部文化 |
分类: 杂文时评 |
我假唱,他喜欢,你管得着吗?
盛大林
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将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对于具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据11月13日《新京报》)
什么情况下应该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判断和执行。文化部门竟然对工商部门“发号施令”了!这样的规定不知向工商部门“征求意见”没有。不过,即使工商部门没有意见,如此越俎代庖也是不合体制的。这且不去说它。我想探讨的是:政府一律禁止假唱假演奏,合适吗?
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当然是不对的,但,如果假唱或假演奏没有“欺骗”观众呢?比如,有演员在演出前突然嗓子发炎,实在不能演唱了,而演出又不能取消,于是跟观众讲明,而且观众也接受了;或者,演出团体事先声明过,为了保证演出的效果,本次演出将采取假唱、假演奏的手段,而观众也自愿买票了;甚至有观众认为,我就是想目睹一下明星的风采,真唱假唱无所谓——他假唱,我喜欢,你管得着吗?虽然这些情况很少发生,但在实践中确实发生过。而按照《细则》的规定,所有假唱都被禁止了。
再者,《细则》禁止的只是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演出”,那么非营业性的演出呢?难道非营业性的演出就可以欺骗观众吗?
“假唱”、“假演奏”,也是一种演出形式。如果是两相情愿的,根本不用去管它;如果是欺骗性的,那么既有舆论的谴责,还有法律的约束。比如,若有观众对欺骗性的演出不满,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演出团体索赔——何需政府出台前置性的禁令呢?
制定这样的规定,说明一些政府部门还是喜欢“包打天下”,还是迷信行政手段,总是爱管一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政府职能转变之所以难,主要就难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