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争议仲裁制度”亟待引入
(2008-07-16 0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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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信息公开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保密争议仲裁制度”亟待引入
盛大林
浙江省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黄国超涉嫌受贿被诸暨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一审和二审中,被告人黄国超均当庭翻供,并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在“长时间、不间断、轮番”审讯下编造出来的。辩护律师杨成煜要求公诉方当庭播放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以证真伪,但公诉方以“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播放。(据7月15日《济南日报》)
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很显然,公开审讯录像并不会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且此案也已过了“侦查”阶段,因此不应属于“国家机密”。
审讯录像“涉及个人隐私”?涉及谁的隐私?检察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当然与个人隐私无关,如果涉及个人隐私,那也只会是被告人的隐私,但既然被告人主动申请公开播放录像,即意味着他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
关于“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可是我想请问苗检察长:“长时间、不间断、轮番”的审讯算不算“侦查谋略”?你们怎么证明自己没有采用这种“侦查谋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11月公布,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4802次——别人都可以,诸暨市检察院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公开是公正的保证,为了查案方便就可以牺牲公开公正吗?
黄国超的律师称公诉人的说法是“荒唐的借口”,我很赞成。但公诉人显然认为自己说的是“正当的理由”。到底谁说的对?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实际上就该不该保密的问题作出了裁决,可是法官凭什么采信一方否决一方呢?建筑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应该由建设部门来鉴定,产品是否合格应该由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来鉴定……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该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来认定或审定。对此,《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都有具体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是否应该保密的争议并不只是出现在法庭举证上。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这样的争议其实更多。自今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但各地政府部门拒绝公开的事情接连不断,而在拒绝的理由中就不乏“国家秘密”之类的说法。如果确属国家秘密,当然不能公之于众。但问题在于:那些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都是由当事部门“自由裁定”的——他们自己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信息公开是为了满足公众或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任何权力都天然地具有暗箱操作和回避监督的倾向。如果让当事权力部门自己来决定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那将必然导致暗箱的无限扩大和阳光的无限减少,其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及监督权落空,“透明政府”也将成为一句空话。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亟需引入“保密争议仲裁制度”,即一旦出现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争议,就由国家各级保密局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