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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代买分成”约定应为“口头合同”

(2008-06-06 01:32:43)
标签:

代买彩票

口头合同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彩票代买分成”约定应为“口头合同”
盛大林

 

白师傅让学徒张成武代买彩票,双方约定若中奖500万就分给张50万。白师傅果真中了500万元大奖,却拒绝分钱给张成武,称自己是开玩笑。张成武将白师傅告上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北京昌平法院认为,张成武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不足以认定他与白师傅就购买中奖的彩票存在有偿的委托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当时白师傅曾承诺过在中奖后给付张成武酬金的事实,因此驳回了张成武的诉求。(据6月5日《京华时报》)

 

关于这起官司的报道不长,不知道有没有遗漏关键的信息。但从报道来看,法院的判决是经不起推敲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白师傅与张成武之间约定的事实成立,那就应该认定为“口头合同”并予以支持。此案的基本事实是:张成武诉称白师傅曾经承诺“若中500万元大奖就分50万给他”,而白师傅说那是“开玩笑”,也就是说白师傅也承认他说过那样的话,即“约定”的事实是成立的,这至少在形式上构成了“口头合同”。

 

合同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师傅说“开玩笑”,实际上就是说“若中500万元就分50万给他”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果真如此,“口头合同”确实是不成立的。但问题的关键是,白师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开玩笑”吗?“谁主张谁举证”,白师傅有举证的义务。

 

当然,“开玩笑”的可能确实是存在的,因为白师傅可能没有想到自己真的会中500万元大奖。但问题是张成武当真了,因为他履行了“代买彩票”的约定义务。既然履行了约定的义务,那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果白师傅确实是在“开玩笑”,那就应该在张成武“代买”之前申明这一点,至少也要在彩票开奖之前告诉张成武。合同一方当事人绝不能在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义务轮到自己履行义务的时候才说“我不是那个意思”。既然白师傅没有在张成武行动之前申明自己是“开玩笑”,那就应该视为合同已经生效。如果事后一句“开玩笑”就可以证明以前说过的话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不会有“口头合同”存在了。

 

法院认为,张成武的“证据不足”。真不知道法官还需要什么样的证据。白师傅承认说过“若中500万元大奖分给他50万元”,张成武无须证明;白师傅那样说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张成武无法证明——难道法官想让张成武变成蛔虫钻到白师傅的脑子里打印出一份他的“心路历程”吗?

 

无论是法治社会还是市场经济,都应该以诚信为本。“一诺千金”应该是社会的常态,而“言不由衷”只是例外。一般情况下,人们说的话都应该是真实的,其他人也都应该相信别人说的话。如果是相反,社会就成谎言社会了。为了建立诚信社会,法律应该维护诚信的原则,法官判案也应该以诚信为逻辑起点、根据社会常态做判断。因此,在双方证明力相当的情况下,法官的判决应该倾向于“诚信”。而此案的判决,至少在客观上支持了“不诚信”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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