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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见义勇为”不能损害他人权利

(2007-12-07 00:07:54)
标签:

时事评论

见义勇为

沉默权

分类: 杂文时评
 

保护“见义勇为”不能损害他人权利
盛大林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日前宣布:《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将于明年起实施。这意味着政府将为见义勇为者“埋单”。《规定》不仅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明确细致的界定,而且规定了具体的认定程序、奖励或抚恤的额度以及严格的财政保障机制。同时,《规定》要求:“见义勇为的目击者以及其他与见义勇为有关的单位、个人都有提供见义勇为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义务。”“拒不出证或者出具伪证的,由县级综治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据12月6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时见报端。这不仅是对英雄的严重不公平,而且影响了正气的弘扬和社会的和谐。因此,黑龙江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应该说,《规定》中的绝大多数条文既公平合理又有针对性,但其中也有个别条文让人不敢苟同,比如“拒不作证可能受罚”的规定。

 

《规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应该是为了保证确认工作的正常进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这样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政府有权处罚拒绝作证的公民吗?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刑事案件,而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也就是说,如果知情者拒绝作证,也不会受到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应该知情但拒绝作证的公民,律师或司法人员一般只是做说服工作。如果对方仍然拒绝作证,那也没有办法。当然,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拒绝作证,则有包庇之嫌,这种情况另当别论。既然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者都不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案件或事件就更不用说了。

 

“沉默权”也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欧美等法治国家的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沉默权”尚未写入我国的法律,但它蕴含的价值观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即使犯罪嫌疑人都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普遍公民当然有权在任何时候都保持沉默。

 

此外,所谓“拒不作证”在逻辑上也存在悖论。说某人“拒绝”作证,其逻辑前提是可以断定他知情,可是你又有什么证据证明他确实知情呢?即使他确实在事发现场,甚至就发生在他的眼皮底下,也不能确定他一定知情。如果他正在走神,如果他正在考虑某件重要的事情……都有可能对眼前的一切“视而不见”。果真如此,就不是什么“拒绝”作证,而是“无法”作证。

 

《规定》中,“拒不作证”是与“出具伪证”并列的。其实这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作伪证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而作为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不作证”只是一种消极的表现,对社会并没有多大危害性,绝不能把它与“作伪证”等量齐观。

 

作为英雄行为的目击者或知情者,当然应该在需要的时候为之作证。我相信,一般情况下知情者都会欣然作证的。但也确有个别人由于种种原因拒绝作证。对于这些“例外”,也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不可“罚”字当头。保护“见义勇为”理所应当,但也不能因此而伤害他人的权利。

 

当然,这一问题只是《规定》的瑕疵。我之所以如此吹毛求疵,只是希望把好事做得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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